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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甲檢察官之臉書,甲檢察官之臉書上記載其職業為檢察官。下列相關行為敘述,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發表文章,評論美國影藝學院本年度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得獎作品藝術價值不高
  • B 颱風來襲,A 縣山區爆發土石流,造成多處道路坍方,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撰文批評該地方政府首長,防洪治水嚴重失職,監察院應調查彈劾
  • C 甲檢察官在臉書上為文分享其執行外勤相驗時之心得,並張貼死者陳屍現場的照片,說明其心情的轉折與震撼
  • D 甲不滿其起訴之案件遭法院判決無罪,將法院之判決書全文及其撰寫之上訴書全文,登於其臉書上,要求大家評評理,號召大眾共同監督上級審法院之上訴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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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司法官在工作之外也具備公民身分。當一位司法官在公開場合發表言論時,什麼樣的話題最不會讓民眾產生『他可能會在辦案時有所偏袒』或『他洩露了公務機密』的懷疑?是關於職務上的案件爭議,還是與法律、政治完全無關的個人生活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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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道題的真相,已經被我看穿了!犯人(答案)就在這裡,看我一記漂亮的射門!

  1. 推理時刻: 檢察官固然受《檢察官倫理規範》約束,必須維持公正、廉潔及專業形象,這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石。但是,這並不等於剝奪了他們所有的言論自由!真正的真相,是要在「私人生活言論」與「職務相關言論」之間,畫清一道明確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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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言論倫理
💡 檢察官行使言論自由應受其職務尊嚴及倫理規範之高度限制。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執行職務及從事社交活動,應注意維護職務尊嚴及司法形象。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7條:除公務需要,不得就承辦或待審案件發表評論或揭露相關資訊。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執行職務應保持政治中立,不得針對政治活動發表損及職務公正之言論。
  • 純屬私人性質之藝文評論(如奧斯卡影評),未損及司法職務尊嚴,屬言論自由範疇。
🧠 記憶技巧:私事可評論、公務要封口、政治避風頭、形象守永久。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已公開的判決書」即可隨意轉發評論,忽略檢察官仍負有維持司法機關和諧及品位之義務。
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官法 司法官政治中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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