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檢察官在網路上有其自己所屬之臉書(Facebook),一般民眾可透過公開網路,觀看甲檢察官之臉書,甲檢察官之臉書上記載其職業為檢察官。下列相關行為敘述,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發表文章,評論美國影藝學院本年度奧斯卡最佳影片獎的得獎作品藝術價值不高
- B 颱風來襲,A 縣山區爆發土石流,造成多處道路坍方,甲檢察官在其臉書上撰文批評該地方政府首長,防洪治水嚴重失職,監察院應調查彈劾
- C 甲檢察官在臉書上為文分享其執行外勤相驗時之心得,並張貼死者陳屍現場的照片,說明其心情的轉折與震撼
- D 甲不滿其起訴之案件遭法院判決無罪,將法院之判決書全文及其撰寫之上訴書全文,登於其臉書上,要求大家評評理,號召大眾共同監督上級審法院之上訴審理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司法官在工作之外也具備公民身分。當一位司法官在公開場合發表言論時,什麼樣的話題最不會讓民眾產生『他可能會在辦案時有所偏袒』或『他洩露了公務機密』的懷疑?是關於職務上的案件爭議,還是與法律、政治完全無關的個人生活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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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道題的真相,已經被我看穿了!犯人(答案)就在這裡,看我一記漂亮的射門!
- 推理時刻: 檢察官固然受《檢察官倫理規範》約束,必須維持公正、廉潔及專業形象,這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石。但是,這並不等於剝奪了他們所有的言論自由!真正的真相,是要在「私人生活言論」與「職務相關言論」之間,畫清一道明確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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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言論倫理
💡 檢察官行使言論自由應受其職務尊嚴及倫理規範之高度限制。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若要表達維護尊嚴/形象,較接近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及第25條「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7條: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另第18條才是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政治活動限制應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6條。
- 純屬私人性質之藝文評論(如奧斯卡影評),未損及司法職務尊嚴,屬言論自由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