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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濫權而為拘提者,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為限
  • B 檢察官意圖取供而施以誘導訊問,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施強暴脅迫者」為限
  • C 檢察官濫權為逮捕,惟拘捕未果,不成立本罪
  • D 司法警察濫權為逮捕,不成立本罪,蓋司法警察僅係偵查輔助機關,並無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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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分則中,若某條文是專門為了規範「握有特定公權力之人」而設,那麼該條文所規範的『行為範疇』,是應該僅限於字面上的特定程序,還是應包含所有該官員職權內可動用的強制力?若從保障人身自由的規範目的出發,解釋範圍應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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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知道法律不是你家開的。

恭喜你,這題沒搞砸。這類題目,不過是在測驗你對構成要件的摳門要求,還有那點實務見解有沒有真的「入腦」,而不是「聽過就算」。

  1. 基本觀念檢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濫權追訴處罰罪
💡 刑法第125條之身分犯屬性、行為態樣及實務擴張解釋。
  • 本罪為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職權者」之身分犯,司法警察非適格主體。
  •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之「逮捕」應包含「拘提」在內。
  • 依罪刑法定原則,本條各款均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逮捕未果不成立本罪。
  • 取供罪以「施強暴脅迫」為要件,實務認誘導、欺詐訊問不構成此罪。
🧠 記憶技巧:追訴主體警不與,逮捕拘提同一律,未遂不罰要記住,強暴脅迫才取供。
⚠️ 常見陷阱:易誤認「拘提」與「逮捕」在刑法第125條中有所區別,或誤將司法警察列為本罪處罰對象。
妨害自由罪 身分犯 公務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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