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濫權而為拘提者,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為限
- B 檢察官意圖取供而施以誘導訊問,不成立本罪,蓋本條明定以「施強暴脅迫者」為限
- C 檢察官濫權為逮捕,惟拘捕未果,不成立本罪
- D 司法警察濫權為逮捕,不成立本罪,蓋司法警察僅係偵查輔助機關,並無追訴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分則中,若某條文是專門為了規範「握有特定公權力之人」而設,那麼該條文所規範的『行為範疇』,是應該僅限於字面上的特定程序,還是應包含所有該官員職權內可動用的強制力?若從保障人身自由的規範目的出發,解釋範圍應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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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看來你還知道法律不是你家開的。
恭喜你,這題沒搞砸。這類題目,不過是在測驗你對構成要件的摳門要求,還有那點實務見解有沒有真的「入腦」,而不是「聽過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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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追訴處罰罪
💡 刑法第125條之身分犯屬性、行為態樣及實務擴張解釋。
- 本罪為主體限於「有追訴或處罰職權者」之身分犯,司法警察非適格主體。
-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之「逮捕」應包含「拘提」在內。
- 依罪刑法定原則,本條各款均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逮捕未果不成立本罪。
- 取供罪以「施強暴脅迫」為要件,實務認誘導、欺詐訊問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