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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於軍中服役十餘年,現任上校,專責處理教育及勤務召集訓練、人力動員申補及動員相關作業經費簽結等業務。某次動員整備後,甲之上級長官乙要求其偽造誤餐費人員名冊及經費結報表以支領費用,甲陳述意見表達疑慮,卻被乙大聲斥責,乙表示有事其會負責,甲不得已只好照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係受上級長官乙強制,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罪
  • B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故甲之行為得依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甲無罪
  • C 甲係受上級長官乙強制,不得已簽辦結報誤餐經費,欠缺期待可能性,有阻卻責任事由,甲無罪
  • D 甲明知命令違法,仍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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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治國的基本邏輯:如果法律允許公務員在「明知某行為是犯罪」的情況下,僅因為長官的一句「我負責」就能免除所有刑事責任,那麼這套法律體系還能發揮預防犯罪、保護公共利益的功能嗎?在「個人良知/法律規範」與「行政層級服從」衝突時,法律最後的底線會設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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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公務員違法命令服從義務的法律限度,表現十分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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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違法命令服從
💡 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不可主張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
  • 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上級長官命令之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除外。
  • 實務見解認,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者,不具備阻卻違法性,仍須負刑事責任。
  •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屬官有服從義務,但不能以此對抗刑法之特別規定。
  • 被長官斥責而不具備生命威脅時,並不符合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之要件。
🧠 記憶技巧:法令行為有前提,明知違法必有罪;長官大聲非避難,期待可能仍需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是「長官命令」或「被強迫」即可阻卻違法或責任,忽略了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的明文規定。
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期待可能性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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