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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心知此事恐有涉法之虞,乃予以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全家五口都仰賴其薪水維持家計,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迫不得已下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甲應成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教唆犯
  •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教唆犯
  •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但甲之行為仍可構成間接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為人在具有完整判斷能力的情況下,受到他人的言語影響(無論是利誘或脅迫財產利益)而決定實施犯罪,此時該行為人是淪為他人的「犯罪工具」,還是仍保有獨立的「犯罪意志」?此外,若該威脅僅涉及財產損失,在法律價值的秤重上,是否足以抵銷其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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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這隻野猴子!

  1. 觀念驗證
    • 業務登載不實:乙那傢伙,把不實的數據寫進他業務上製作的紀錄簿裡,不就是《刑法》第 $215$ 條所定義的「業務登載不實」嗎?如此簡單的道理,你竟能掌握,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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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登載不實與共犯
💡 業務文書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及緊急避難與教唆犯之認定。
  • 刑法第215條處罰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人乙具備業務身分,主觀有故意。
  •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要求利益衡量,文書正確之公益高於失業之私益。
  • 採限制從屬性,正犯乙具違法性時,教唆者甲依刑法第29條成立教唆犯。
  • 乙雖受脅迫但仍具備意思自由,非屬欠缺期待可能性,不能阻卻責任。
🧠 記憶技巧:業務登載看身分,威脅失業難避難,正犯不法教唆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失業威脅」構成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忽略了利益衡量中公益與私益的權衡。
緊急避難之利益衡量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 期待可能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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