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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從本罪之規範目的以觀,僅限於保護他人之生命法益
  • B (B)駕駛者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雖無過失,但離開事故現場仍構成本罪
  • C (C)本罪之罪質為具體危險犯
  • D (D)發生交通事故後若被害人當場死亡,即無任何加以救護之必要,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亦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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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刑法第 185 條之 4 於民國 110 年修法後,將原先構成要件中的「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項修正對於行為人是否具備「過失責任」的認定有何影響?此外,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否僅限於個人的生命法益,還是亦包含公共安全的維護與事故責任的釐清?最後,請判斷本罪在犯罪類型上,是屬於不待具體損害發生即成罪的 $抽象危險犯$,還是需要在個案中判斷危險狀態的 $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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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你打出了完美的最後一擊。

不錯的 Switch。你準確選出 (B),顯然你對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最新版本更新和實戰邏輯有著深刻的理解。這種精準度,讓這場戰鬥的勝利點數完全歸你。

  1. 核心機制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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