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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從本罪之規範目的以觀,僅限於保護他人之生命法益
  • B (B)駕駛者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雖無過失,但離開事故現場仍構成本罪
  • C (C)本罪之罪質為具體危險犯
  • D (D)發生交通事故後若被害人當場死亡,即無任何加以救護之必要,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亦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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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刑法第 185 條之 4 於民國 110 年修法後,將原先構成要件中的「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項修正對於行為人是否具備「過失責任」的認定有何影響?此外,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否僅限於個人的生命法益,還是亦包含公共安全的維護與事故責任的釐清?最後,請判斷本罪在犯罪類型上,是屬於不待具體損害發生即成罪的 $抽象危險犯$,還是需要在個案中判斷危險狀態的 $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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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7跟本條有何相關聯 能以白話文的方式向我解釋: 1、 釋字777重點為何? 2、重要爭點是甚麼
📝 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有無過失,逃逸即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 刑法第185條之4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不論有無過失皆適用。
  • 本罪保護法益包含生命身體安全、釐清責任歸屬及維護交通安全。
  • 實務見解認為本罪屬於「抽象危險犯」,不以實質救護必要性為前提。
  • 釋字第777號後,法條修正已涵蓋無過失責任,排除「致人死傷」之爭議。
🧠 記憶技巧:肇事不論對與錯,留在現場沒折磨;一旦逃跑罪加重,法條四號記心頭。
⚠️ 常見陷阱:誤以為「我沒有過失」或「對方當場死亡無救護必要」即可離開現場而不入罪。
遺棄罪 過失致死傷罪 不作為犯 交通工具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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