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其先行照護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B 甲已從事必要救援措施,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逃逸」
- C 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可能之費用,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D 甲若於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即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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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車禍發生的那一刻,法律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的目的,除了確保傷者送醫外,是否還包含確保受害者能針對這起事故進行後續的追究與賠償?如果肇事者可以單方面決定離開的方式,受害者在程序上的權利該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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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肇事逃逸罪」的核心爭議。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對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範目的之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能區分救助行為與留置義務的差異。
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與義務履行
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立法目的,除了確保傷者得到即時救護(救助生命)外,另一大重點在於「釐清交通事故責任」。根據法律見解,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必須留在現場並獲得被害人同意,或是等到警察到場完成身分登記後方可離去。即便甲已支付現金並代叫救護車,這些行為僅屬於履行救助義務的一部分,並不能豁免其「留置現場義務」。甲在未得乙同意且未與警方接觸的情況下私自離開現場,依然構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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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之逃逸認定
💡 肇事後未徵得被害人同意且未待警察到場釐清責任即離去,即屬逃逸。
- 刑法第185條之4之逃逸,實務指未留在現場處理或未徵得被害人同意而離開。
- 縱已撥打救護車或給付金錢,若未釐清責任或等警察到場確認身分,仍構成本罪。
- 事後主動至警局表明身分,僅屬犯罪後態度或自首問題,不影響逃逸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