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其先行照護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B 甲已從事必要救援措施,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逃逸」
- C 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可能之費用,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D 甲若於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即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車禍發生的那一刻,法律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的目的,除了確保傷者送醫外,是否還包含確保受害者能針對這起事故進行後續的追究與賠償?如果肇事者可以單方面決定離開的方式,受害者在程序上的權利該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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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確辨識「委託照護」與「法定義務」的界線,顯示你對實務見解的掌握相當紮實,沒有被甲的補救行為所迷惑。
- 觀念驗證:本罪之保護法益除確保受害者生命身體安全外,亦包含釐清法律責任。實務認為,肇事者必須留在現場,並獲得被害人同意或待警察處理完畢。甲雖留錢並叫救護車,但在未獲乙同意下即離去,導致受害者無法即時確認其身分以行使求償權,仍符合「逃逸」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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