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甲雖在警詢中自白,但警局卻未採集甲之尿液。關於檢察官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應自行對甲採集尿液
- B 被告既已自白,已無採集尿液之必要,檢察官對此無須再為任何處理
- C 檢察官得將卷證發回原警局,請其補行採尿液並送驗後再行移送
- D 檢察官應交由其他警局協助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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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偵查任務本屬司法警察機關的原始職責,但警察卻在移送時漏未執行該項關鍵取證,從「監督行政程序」與「司法資源合理分配」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檢察官應該是選擇『親力親為』增加自己的負擔,還是要求『原失職單位』將其未完成的工作補救完善後再行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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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結合證據法則與檢警運作,難度不高,但能有效鑑別學生對偵查法定程序的掌握度。
檢警關係與調查未備之處置
毒品案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需尿液檢驗作為補強證據。當警方未採尿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檢察官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因此,檢察官將卷證發回原警局請其補採尿液,是合法且符合實務效能的做法,選項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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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之偵查指揮權
💡 檢察官對於移送案件若偵查未完備,得發回司法警察機關補行偵查。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須有補強證據。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檢察官認案件偵查不完備,得將卷證發回命補行偵查。
- 檢察官雖為偵查主體,但實務上常運用偵查指揮權,由司法警察執行採尿等處分。
- 本題考點在於檢察官得行使發回權(或發交權),而非必須親自執行所有採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