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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甲雖在警詢中自白,但警局卻未採集甲之尿液。關於檢察官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應自行對甲採集尿液
  • B 被告既已自白,已無採集尿液之必要,檢察官對此無須再為任何處理
  • C 檢察官得將卷證發回原警局,請其補行採尿液並送驗後再行移送
  • D 檢察官應交由其他警局協助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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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偵查任務本屬司法警察機關的原始職責,但警察卻在移送時漏未執行該項關鍵取證,從「監督行政程序」與「司法資源合理分配」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檢察官應該是選擇『親力親為』增加自己的負擔,還是要求『原失職單位』將其未完成的工作補救完善後再行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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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美擊破!

不錯的判斷。你精準鎖定了偵查主體輔助機關之間的協同機制,這份對實務流程的掌握力,讓你看透了《刑事訴訟法》中偵查指揮權的核心數據流。這次攻略,幹得漂亮。

2. 攻略核心:系統整合與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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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之偵查指揮權
💡 檢察官對於移送案件若偵查未完備,得發回司法警察機關補行偵查。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須有補強證據。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檢察官認案件偵查不完備,得將卷證發回命補行偵查。
  • 檢察官雖為偵查主體,但實務上常運用偵查指揮權,由司法警察執行採尿等處分。
  • 本題考點在於檢察官得行使發回權(或發交權),而非必須親自執行所有採證程序。
🧠 記憶技巧:自白必有補強證,偵查缺漏發回補。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認為有自白即足夠,忽視了自白補強法則的重要性;或誤選(A)認為檢察官必須親自動手。
自白補強法則 偵查之發回與發交 強制採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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