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有罪後,甲上訴至第二審,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甲竟反對使用乙證人警詢筆錄時,依我國實務見解,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應推翻第一審法院作法,不得使用乙之筆錄
- B 甲於第一審之明示同意,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之規定,原則上甲不得反對其於第一審之同意
- C 乙證人筆錄係傳聞證據,法院應考量有無其他傳聞證據例外事由,具體判斷該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 D 乙證人筆錄並非傳聞證據,甲有權拒絕該證據之使用,二審法院不得使用乙之筆錄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原本被法律排除的資訊,是因當事人的『同意』才獲得進入法庭的門票;當這份同意在更高等級的審判中消失時,你認為法院應該死守當事人先前的決定,還是重新依據法律對該資訊的本質進行檢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得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中「證據同意」的效力延伸,你能準確判斷出程序行為的穩定性,足見對實務見解掌握得相當紮實。
證據同意與訴訟行為效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被告若明示同意將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作為證據,法院經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該證據便取得證據能力。實務見解強調,為了維護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並貫徹誠實信用原則(Good Faith),一旦被告在第一審合法行使證據同意權,且法院已據此進行調查,該程序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原則上被告不得在第二審時隨意撤回同意或事後反對,這就是訴訟行為效力之延續,以避免司法資源的無謂浪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禁反言原則跟具備非任意性等重大瑕疵分別是甚麼意思
是易出現的考點嗎
傳聞同意之效力拘束
💡 被告於一審明示同意之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於二審撤銷或撤回。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經當事人同意之傳聞證據具證據能力。
- 最高法院105台上2521:傳聞同意具消耗性,一旦於一審行使即產生拘束力。
- 107年度刑大字第1號:為維護程序安定與誠信原則,當事人二審不得反悔。
- 例外情況:除非有重大理由或同意之基礎顯有違法,否則一審同意後即不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