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有關保安處分之敘述,依目前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過去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因此,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得與刑罰互相折抵
- B 對於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者,得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替之
- C 對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又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無適用驅逐出境規定之餘地
- D 監護處分係以因精神障礙而成為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人為對象,若認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於刑之執行前或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決定對一個具備精神障礙的人施以『監護』,是為了補償他已經造成的傷害(過去),還是為了避免他在發病時再次對社會造成威脅(未來)?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的『時間維度』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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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選項!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辨析保安處分(Security Measures)的核心理論。選項 (A) 的敘述存在根本性的觀念錯誤,保安處分並非針對「過去」的違法行為進行報應,而是基於特別預防(Special Prevention)主義,針對受處分人「未來」再犯之危險性所設的處置。此外,保安處分與刑罰在性質上採取「二元論」,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如羈押折抵)外,兩者並不具備通用的折抵關係。 關於選項 (D) 的時點判斷,依照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之規定,監護處分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但若具有急迫必要性,法律明文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但書規定)。至於選項 (C),我國國民即使具備雙重國籍,在國內法律地位上仍屬本國人,並受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自然不適用僅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Deportation)」處分。 本題難度評估為中等(Medium)。它不僅考驗你對保安處分理論基礎(未來危險性 vs. 過去行為)的掌握,還深入到《刑法》執行時點的細節規範。你能避開選項 (D) 的時點誘餌並識破 (A) 的理論瑕疵,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紮實且心細。
保安處分基本概念
💡 保安處分係基於社會防衛,針對受處分人「未來」危險性之處置。
- 刑罰針對「過去」罪責;保安處分係針對「未來」危險性,以預防再犯。
- 依刑法第92條,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但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所定刑前強制工作,已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自110年12月10日起失效,不宜列為現行可宣告之保安處分。
- 刑法第95條驅逐出境僅限外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不適用。
- 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針對精神障礙致無或限制責任能力者,須有危害公眾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