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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父親乙,甲遂依該幻聽指示,至廚房拿菜刀自後方砍殺父親乙之頸部,乙經送醫手術急救存活。法官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判處甲無罪外,另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判處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試問,法官判處監護處分之理由何在?
  • A 為了消滅甲之危險性,藉以確保公共安全
  • B 為了使一般大眾的心理產生威嚇作用而不敢犯罪
  • C 為了應報理念,以刑罰的痛苦來平衡甲所造成的惡害
  • D 為了維持與強化一般人民遵守法律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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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因病喪失是非判斷力而傷人時,既然法律已經認定我們無法在道德上「責難」他(即不予刑罰),那麼國家此時介入,重點是為了「彌補過去的惡行」,還是為了「降低未來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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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恭喜你!能精準辨識保安處分刑罰之本質差異,這代表你對我國刑法「二元論」架構有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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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處分的本質與目的
💡 保安處分係基於預防與危險性原則,藉治療與處置達成社會防衛。
  • 刑罰基於報應理念與責任原則;保安處分則基於改善、治療與防衛社會之必要。
  • 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對象為具危險性之精障者,目的在於消滅其對公眾之危害。
  • 實務與學說均認保安處分不具應報性,故應與刑法第33條主刑之目的區分。
🧠 記憶技巧:刑罰講責任應報,保安看危險防衛。
⚠️ 常見陷阱:容易將保安處分誤認為刑罰的替代品,忽略其核心在於消滅「危險性」而非處罰。
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 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二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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