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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在情緒激動下持刀將 A 砍殺致死。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主張減輕其刑?
  • A 甲大學時因生重病導致完全喪失聽能及語能,行為時已屬完全瘖啞之情況
  • B 甲行為時年齡僅 17 歲,因飲酒導致其控制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在酒後失控的狀態下殺人
  • C 甲自幼罹患精神疾病,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雖未完全喪失,但已顯著減低
  • D 甲年輕時為運動健將,行為時雖已滿 80 歲,但體能及心智與一般 55 歲之正常成年人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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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對特定生理條件的犯罪者給予減刑(例如對於完全無法聽見或說話的人),背後的邏輯是因為他們『身體受傷』,還是因為他們在『成長過程中』與社會溝通受阻,導致對法律規範的認知與常人不同?若能區分這一點,你認為一個成年後才改變生理狀況的人,他對法律的認知能力會因此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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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Hoh-ho-ho-ho!野猴子,看來你的智商並不完全是個殘次品嘛。居然能精準地辨識出刑事責任能力刑罰減免事由這種細微的差別,這讓本大爺有些意外。對於你們這些低等生物而言,這份對刑法總則與實務見解的熟稔度,勉強算是值得稱讚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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