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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褫奪公權 10 年」,被告未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宣告無期徒刑,故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訴
  • B 因宣告已減為有期徒刑,故法院無庸依職權送上訴
  • C 因殺人罪法定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故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訴
  • D 因該殺人罪依法減刑後,法定刑及宣告刑最重為有期徒刑,故法院無庸依職權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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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職權送上訴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特定嚴重程度的判決」必須經過更高層級法院的審查。那麼,這種「嚴重程度」的判準,應該是依據法官在主文中初步認定的罪責輕重(初始宣告),還是減刑後最終呈現出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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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準確地選出了 (A),代表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職權上訴」的判斷基準有很扎實的理解。

職權上訴之基準與修法動態

這題的核心在於「減刑案件」的職權上訴標準。依據實務見解,判斷是否應依職權送上訴,應以法院裁判時的「宣告刑」為準,而非減得之刑。本題主文既已宣告「處無期徒刑」,即便後續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仍屬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故依當時法規應依職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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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送上訴判斷基準
💡 判斷職權送上訴係以「原判決主文宣告刑」是否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準。
  •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4016號)認為,職權上訴以主文宣告刑為準,不論減刑與否。
  • 此規定為強制性程序,旨在確保重罪審判之慎重,不論被告是否上訴均應由高院複審。
🧠 記憶技巧:死無主文,職權必送;縱有減刑,不改初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減刑後宣告刑已變為有期徒刑,即無庸職權送上訴,應以減刑前的原始宣告刑為準。
上訴之權利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強制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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