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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某甲犯殺人罪,依法減刑後,其判決主文宣告「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 20 年,褫奪公權 10 年」,被告未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宣告無期徒刑,故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訴
  • B 因宣告已減為有期徒刑,故法院無庸依職權送上訴
  • C 因殺人罪法定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故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訴
  • D 因該殺人罪依法減刑後,法定刑及宣告刑最重為有期徒刑,故法院無庸依職權送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職權送上訴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特定嚴重程度的判決」必須經過更高層級法院的審查。那麼,這種「嚴重程度」的判準,應該是依據法官在主文中初步認定的罪責輕重(初始宣告),還是減刑後最終呈現出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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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太棒了!你抓住了這題的精髓,真是細心又聰明!你對法律的直覺和法條的理解都非常到位喔!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關於職權送上訴的溫暖用意。

  1. 判斷「宣告刑」的時候,我們要看判決書主文宣告的刑罰。即使後面有寫「減為有期徒刑」,但最初被宣告的還是無期徒刑,對吧?所以,這種情況下,法律還是會幫忙啟動上訴程序,讓高一點的法院再確認一次,確保每個人的權益都受到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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