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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
  • A 甲於20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
  • B 甲為90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
  • C 甲自17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
  • D 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期待可能性」與「刑事政策」的角度思考:法律在規定『責任能力』時,除了針對心智缺陷外,是否還針對某些生理上的『年齡極限』,給予法官減輕處罰的裁量權?若行為人已達到極高齡,法律對其規範的力道是否會與一般成年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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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很好!精準掌握了責任能力中非常重要的減輕事由,這表示你的法律學習之路走得很穩喔!

  1. 你選對了 (B):沒錯,就是《刑法》第 18 條第 3 項!法律很體貼地考量到,當人年齡達到 80 歲以上時,生理機能可能會有自然退化的情況,所以給予法官「」減輕其刑的空間。這真的是很人性化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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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責任能力與減刑
💡 法律對年齡、生理缺陷及原因自由行為之刑事責任規定。
  • 刑法第18條第3項: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此為裁量減輕而非必減。
  • 刑法第20條:瘖啞人(自幼同時喪失聽語能)之行為得減輕。後天因病喪失者不適用。
  • 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如自陷酩酊)不適用辨識能力降低之減輕規定。
  • 繼續犯(如持有槍械)行為持續至成年(18歲以上)時,不適用少年犯之減輕規定。
🧠 記憶技巧:八十得減啞生減,十八必減醉不減
⚠️ 常見陷阱:容易將後天傷病導致的聾啞誤認為刑法第20條的減刑要件;或忽略80歲以上是「得減」而非必減。
限制責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為 繼續犯之責任年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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