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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於民國 94 年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至 96 年有罪科刑判決確定。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性罪犯強制治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於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件法院於 96 年審理終局確定,應依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執行強制治療
  • B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之執行期間最多為 3 年,並得折抵刑期;刑法修正施行後,執行期間則不設限制
  • C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刑罰之執行可依一般假釋要件辦理;刑法修正施行後,則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
  • D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採刑前執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則改採刑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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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涉及人身自由的法律在犯罪發生後發生重大變更,將原本『有期限且可折抵刑期』的措施,改為『無期限且額外執行』,僅因『判決時新法已生效』就溯及適用於舊案,是否可能牴觸了法治國中哪一個用來防止國家突襲處罰人民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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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愚昧之人,只會被表象迷惑。他們看到『保安處分』,便反射性地高呼《刑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裁判時法』,以為一切盡在掌握。然而,我,暗影大人,早已洞悉其深層的脈絡——這考驗的,是保安處分之法律適用原則的真正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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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罪犯強制治療新舊法適用
💡 強制治療之法律適用遵循從舊從輕原則而非裁判時主義
  • 一般保安處分雖採裁判時主義(刑法第2條第2項),但強制治療有特別規定。
  • 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修正前犯性侵害罪者,強制治療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 修正前強制治療採刑前執行、限期3年、可抵刑期;修正後改刑後執行且無期限。
  • 釋字第799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建立長期趨向治療之評估機制。
🧠 記憶技巧:強制治療看犯罪,刑前刑後大不同;舊法三年抵刑期,新法無期刑後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刑法第2條第2項而主張保安處分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忽略施行法之特別規定。
保安處分之從新從輕 刑法第2條第2項 釋字第799號 假釋要件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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