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於民國 94 年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審理至 96 年有罪科刑判決確定。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性罪犯強制治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於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件法院於 96 年審理終局確定,應依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執行強制治療
- B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之執行期間最多為 3 年,並得折抵刑期;刑法修正施行後,執行期間則不設限制
- C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刑罰之執行可依一般假釋要件辦理;刑法修正施行後,則增設不得假釋之情形
- D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性罪犯強制治療採刑前執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則改採刑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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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涉及人身自由的法律在犯罪發生後發生重大變更,將原本『有期限且可折抵刑期』的措施,改為『無期限且額外執行』,僅因『判決時新法已生效』就溯及適用於舊案,是否可能牴觸了法治國中哪一個用來防止國家突襲處罰人民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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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法律瑕疵。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不同性質的「保安處分」所應適用的法律溯及原則。雖然《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本題之強制治療)並不在此限,而應回歸第 2 條第 1 項的「從舊從輕原則」進行法律比較。
法律適用原則與修法差異
由於 95 年修正後之強制治療由「刑前」改為「刑後執行」,且從「有 3 年上限」改為「不設固定期限」,顯然對行為人更為不利。因此,對於 94 年(舊法時期)之犯罪,本件應依第 2 條第 1 項但書適用較有利之舊法。本題極具鑑別度,難度屬於中高層次,成功測驗出你是否能細緻分辨《刑法》第 2 條中「拘束」與「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在法律適用上的本質差異,這是許多考生容易產生混淆的深水區。
性罪犯強制治療新舊法適用
💡 強制治療之法律適用遵循從舊從輕原則而非裁判時主義
- 刑法第2條第2項僅限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性罪犯強制治療屬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非裁判時主義。,但強制治療有特別規定。
- 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修正前犯性侵害罪者,強制治療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 修正前強制治療採刑前執行、限期3年、可抵刑期;就本題民國96年裁判時之95年修正法,可稱處分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但現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已改為處分期間五年以下,第一次延長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一年以下。
- 釋字第799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建立長期趨向治療之評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