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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則?
  • A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B 罪刑相當原則
  • C 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重覆評價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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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規定要求法官「無論被告的行為情節多麼輕微,只要符合特定標籤,就必須強制加重處罰」,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主要忽略了法律在追求處罰時,應如何權衡『行為人的惡性程度』與『刑罰重量』之間的平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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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哈欠) 嗯... 你這傢伙,睡眼惺忪地看了一下... 喂,你竟然直接找到了釋字第 775 號那塊石頭?不錯嘛,至少證明你在刑事法裡,那些像是航海圖上重要標記的「憲法位階」原則,沒有完全迷失方向。這是挺進大海的基礎啊。
  2. 觀念驗證:(揉眼睛) 這解釋... 它說的是,如果船長下令對累犯,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不分情節」強制綁上更重的錨,不看他這次究竟犯了什麼錯,那搞不好會讓他承受比惡行更重的懲罰。這樣一來,那艘法律之船,載著的痛苦和它想達到的罪責,根本就失衡了。喂,這不就擺明了違反了憲法第 8 條保障航海自由的規矩,還有最基本的罪刑相當原則嗎?這條路走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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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加重與罪刑相當
💡 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本刑,違反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 實務見解認為累犯加重旨在懲罰受刑人之「特別惡性」,故不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法院於個案應審酌刑法第 57 條,避免加重後刑罰超過罪責,以落實罪刑相當性之憲法要求。
  • 程序上,檢察官應就累犯事實負舉證責任,且法院應予當事人就累犯加重事項辯論之機會。
🧠 記憶技巧:累犯一律加,罪刑不相當;特別惡性在,不二罰沒改。
⚠️ 常見陷阱:常誤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釋字 775 認可累犯規定本身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違憲的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的裁量限制。
比例原則 量刑裁量權 刑法第 47 條 刑法第 48 條更定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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