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復於判決理由中以「被告所殺害者係其生父」作為量刑上加重的理由。如此說法,顯然違反下列學理上的什麼原則?
- A 禁止重覆評價原則
- B 禁止習慣適用原則
- C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 D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因為某個「特定事實」,而把某個罪行的處罰等級從 A 級拉高到更重的 B 級了,那麼法官在 B 級的範圍內決定要判多重時,還能不能拿同一個「特定事實」來當作要判得更重的理由呢?這樣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一物二用」的重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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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很精準!你確實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評價的重要基礎。
雙重評價之禁止
本題測驗核心為禁止重覆評價原則。刑法第 272 條現行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立法者已將「直系血親尊親屬」此身分關係納入加重構成要件中。因此,法院適用此加重規定後,進入刑法第 57 條量刑階段時,便不得再拿同一事實(被告殺害生父)作為從重量刑的理由。若在構成要件與量刑階段各評價一次,即構成對被告的雙重不利評價,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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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 量刑時不得再以構成要件中已評價之事實作為加重理由。
- 刑法第272條(現行條文無第1項):「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量刑應依刑法第57條審酌,但已作為構成要件之要素(如身分)應禁止重複評價。
- 實務見解認為量刑若重複審酌構成事實,將導致過度評價,違反法治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