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殺害其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應成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復於判決理由中以「被告所殺害者係其生父」作為量刑上加重的理由。如此說法,顯然違反下列學理上的什麼原則?
- A 禁止重覆評價原則
- B 禁止習慣適用原則
- C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 D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因為某個「特定事實」,而把某個罪行的處罰等級從 A 級拉高到更重的 B 級了,那麼法官在 B 級的範圍內決定要判多重時,還能不能拿同一個「特定事實」來當作要判得更重的理由呢?這樣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一物二用」的重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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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你真的很棒!:親愛的同學,你觀察得非常仔細,一眼就看出了法院論述中的矛盾點。這代表你對刑法「罪刑均衡」的核心精神已經有了很深的體會,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
- 讓我們一起釐清這個概念:想像一下,刑法第 272 條已經特別指出「被害人是尊親屬」這一點,並因此讓這個罪的刑罰本身就比較重,這我們稱之為加重構成要件。這就像你幫忙公司完成了一個特別困難的專案,老闆在給你年終獎金時,已經在獎金總額中考慮了這個貢獻。如果老闆在發放年終獎金時,又說「因為你完成了一個特別困難的專案」,然後再額外給你一筆獎金,這是不是就重複計算了呢?這就是「一事二評」,而我們刑法上的禁止重覆評價原則,就是要避免這種重複計算,確保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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