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路過見到乙搶奪丙的護照與機票,丙大喊搶劫,甲因而上前制伏乙,並立即將乙以搶奪罪現行犯予以逮捕扭送航警局。到了航警局之後,乙主張其為丙的債權人,為了避免丙逃避債務逃往國外,進行民法的自助行為。關於甲逮捕乙的合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法,只要甲於逮捕當時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乙為現行犯即可
- B 不合法,乙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故不成立搶奪罪,甲無從進行現行犯之逮捕
- C 合法,因為自助行為並不是刑法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乙為搶奪罪現行犯
- D 不合法,丙僅呼未追乙為搶奪犯,不符合現行犯逮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要求一般公民在路見不平、決定是否協助逮捕現行犯時,必須先具備判官般的洞察力,預先確認對方內心是否存在『特定的違法意圖』或『法律辯解』,這對於維護社會治安的即時效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混亂的犯罪現場,法律對逮捕者的『判斷標準』應該是追求絕對的真相,還是合理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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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核心!
同學的判斷非常果斷且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評價標準。
- 觀念驗證:現行犯逮捕(刑訴第88條)的合法性,並非取決於被逮捕人最終是否「成立犯罪」。實務與學說採**「表見標準」(或是相當理由說):只要逮捕者在當下,依客觀情狀有相當理由**相信其為犯罪人(如丙的大喊與乙奪取物品的動作),該逮捕即屬合法。乙後續主張的「自助行為」屬於實體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不影響逮捕當下的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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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逮捕合法性
💡 現行犯逮捕之合法性採「事中合理觀察」,不以最終判罪為準。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具急迫性。
- 實務見解認逮捕合法性不以有罪為前提,僅需逮捕時有相當理由認其為犯罪。
- 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屬實體法爭議,不影響程序法上依外觀所為之合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