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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路過見到乙搶奪丙的護照與機票,丙大喊搶劫,甲因而上前制伏乙,並立即將乙以搶奪罪現行犯予以逮捕扭送航警局。到了航警局之後,乙主張其為丙的債權人,為了避免丙逃避債務逃往國外,進行民法的自助行為。關於甲逮捕乙的合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法,只要甲於逮捕當時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乙為現行犯即可
  • B 不合法,乙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故不成立搶奪罪,甲無從進行現行犯之逮捕
  • C 合法,因為自助行為並不是刑法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乙為搶奪罪現行犯
  • D 不合法,丙僅呼未追乙為搶奪犯,不符合現行犯逮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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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一般公民在路見不平、決定是否協助逮捕現行犯時,必須先具備判官般的洞察力,預先確認對方內心是否存在『特定的違法意圖』或『法律辯解』,這對於維護社會治安的即時效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混亂的犯罪現場,法律對逮捕者的『判斷標準』應該是追求絕對的真相,還是合理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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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別再被實體法給誤導了!

看來還有不少人腦袋沒轉過來,還在用處理犯罪成立要件的邏輯思考程序問題。這題選 A,如果你選錯了,建議把書重新翻一遍。

  1. 觀念驗證:現行犯逮捕(刑訴第88條)的重點是當下的判斷,不是要你當法官事後審判!實務採的是**「表見標準」,只要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讓人認為其正在犯罪,逮捕即屬合法。丙的大喊加上乙的奪取動作,已構成逮捕要件;至於乙事後辯稱的「自助行為」,那是實體法上阻卻違法與否的問題,根本影響不了逮捕當下程序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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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犯逮捕合法性
💡 現行犯逮捕之合法性採「事中合理觀察」,不以最終判罪為準。
  •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具急迫性。
  • 實務見解認逮捕合法性不以有罪為前提,僅需逮捕時有相當理由認其為犯罪。
  • 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屬實體法爭議,不影響程序法上依外觀所為之合法逮捕。
🧠 記憶技巧:逮捕看當下,不看事後判;只要看起來,誰都能抓他。
⚠️ 常見陷阱:誤以為逮捕合法性必須以「最終法院判決有罪」為前提,忽視程序法的獨立性。
準現行犯 無令狀逮捕 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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