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 B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
  • C 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
  • D 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思考「褫奪公權」在刑罰體系中,究竟屬於「主刑」還是「從刑」?接著,請進一步查閱《刑法》第 $74$ 條關於「緩刑」的規定,特別是緩刑的效力是否會擴及於從刑的執行?釐清這兩者之間的法律邏輯,你就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褫奪公權」與「緩刑」的法律效果。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刑法總則中,從刑與主刑在執行上的獨立性。你選擇 (B) 選項是非常正確的判斷,這顯示你對於《刑法》第 74 條關於緩刑效力界限的理解相當紮實。

緩刑效力與從刑之關係

依據《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由於褫奪公權(Deprivation of Public Rights)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從刑,因此即便法院宣告了緩刑,該從刑的效力依然獨立存在,並不隨同主刑暫緩執行。至於其他選項,(A) 褫奪公權依其性質不得單獨宣告;(C) 依第 37 條第 2 項,限期褫奪公權之期間應為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D) 依同條第 1 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而非不得宣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褫奪公權要點
💡 掌握褫奪公權作為從刑之性質、期限及與緩刑之效力關係。
  • 褫奪公權為從刑,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依刑法第37條第3項。
  • 死刑、無期應褫奪終身;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1至10年(刑法第37條)。
  • 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刑法第74條第3項)。
🧠 記憶技巧:褫奪從刑不緩刑,死無終身一到十。
⚠️ 常見陷阱:誤認緩刑可免除褫奪公權執行,或將有期徒刑上限15年誤用為褫奪公權上限。
從刑之性質 緩刑之效力範圍 沒收之性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犯罪論與刑罰論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