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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 B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
  • C 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
  • D 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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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思考「褫奪公權」在刑罰體系中,究竟屬於「主刑」還是「從刑」?接著,請進一步查閱《刑法》第 $74$ 條關於「緩刑」的規定,特別是緩刑的效力是否會擴及於從刑的執行?釐清這兩者之間的法律邏輯,你就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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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本題綜合測驗了刑罰體系及緩刑效力的核心概念,你能正確作答,可見對刑法總則的法條相當熟悉。

緩刑效力與從刑之關聯

選項 (B) 正確的關鍵在於《刑法》第74條第5項明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因褫奪公權在刑罰體系中屬於「從刑」,故不受緩刑效力的影響。我們也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A) 褫奪公權既為從刑,基於主從不可分原則,不得單獨宣告;(C) 依《刑法》第37條規定,有期褫奪公權的期限為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D) 若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依法「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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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褫奪公權要點
💡 掌握褫奪公權作為從刑之性質、期限及與緩刑之效力關係。
  • 褫奪公權為從刑,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依刑法第37條第3項。
  • 死刑、無期應褫奪終身;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1至10年(刑法第37條)。
  • 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刑法第74條第3項)。
🧠 記憶技巧:褫奪從刑不緩刑,死無終身一到十。
⚠️ 常見陷阱:誤認緩刑可免除褫奪公權執行,或將有期徒刑上限15年誤用為褫奪公權上限。
從刑之性質 緩刑之效力範圍 沒收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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