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 B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
- C 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
- D 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思考「褫奪公權」在刑罰體系中,究竟屬於「主刑」還是「從刑」?接著,請進一步查閱《刑法》第 $74$ 條關於「緩刑」的規定,特別是緩刑的效力是否會擴及於從刑的執行?釐清這兩者之間的法律邏輯,你就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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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褫奪公權」與「緩刑」的法律效果。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刑法總則中,從刑與主刑在執行上的獨立性。你選擇 (B) 選項是非常正確的判斷,這顯示你對於《刑法》第 74 條關於緩刑效力界限的理解相當紮實。
緩刑效力與從刑之關係
依據《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由於褫奪公權(Deprivation of Public Rights)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從刑,因此即便法院宣告了緩刑,該從刑的效力依然獨立存在,並不隨同主刑暫緩執行。至於其他選項,(A) 褫奪公權依其性質不得單獨宣告;(C) 依第 37 條第 2 項,限期褫奪公權之期間應為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D) 依同條第 1 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而非不得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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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要點
💡 掌握褫奪公權作為從刑之性質、期限及與緩刑之效力關係。
- 褫奪公權為從刑,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依刑法第37條第3項。
- 死刑、無期應褫奪終身;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1至10年(刑法第37條)。
- 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刑法第74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