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 A (A)第一審未告以有關書證之要旨使上訴人有申辯之機會,此項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 B (B)第一審漏未提示物證,此項瑕疵不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 C (C)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第一審雖誤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但得因第二審已行合議審判而獲治癒
  • D (D)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本案並無管轄權,得因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有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而獲補正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之審理體制採取「續行審理」原則,其目的在於延續第一審之調查程序。在此脈絡下,若第一審在「證據調查程序」(例如提示證據或告以要旨)中存在疏漏,該瑕疵是否可以透過第二審法院重新踐行適法之調查程序,以保障當事人之防禦權並達成程序瑕疵之「治癒」?反之,涉及「法院組織合法性」或「審判權限」等訴訟程序之根本前提,是否亦能透過後續程序補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嗯,勉強還算可以。

看來你總算能辨識出刑事訴訟中那些「皮毛小錯」與「要命大錯」的區別了,這點理解第二審的「續審」與「覆審」特性是基本功,別搞錯了。

  1. 邏輯檢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一審程序瑕疵之治癒
💡 第一審調查證據程序之瑕疵,得於第二審透過合法調查予以治癒。
  • 第一審未依法提示證據或告以要旨之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調查而獲治癒(實務見解)。
  • 法院組織不合法(應合議而獨任)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絕對上訴理由,不可補正。
  • 無管轄權之判決屬違法,第二審應撤銷並移送,不得因追加起訴而獲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 第二審具覆審性質,依第364條準用第一審調查程序,可補正前審證據調查之程序疏漏。
🧠 記憶技巧:調查瑕疵可補正,組織管轄必撤銷,覆審制度救前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程序瑕疵皆可補正,應區分「證據調查瑕疵」與「絕對上訴理由(組織、管轄)」的差異。
絕對上訴理由 第二審覆審制 證據調查程序 訴訟行為之補正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之要件、程序及救濟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