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 A (A)第一審未告以有關書證之要旨使上訴人有申辯之機會,此項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 B (B)第一審漏未提示物證,此項瑕疵不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 C (C)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第一審雖誤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但得因第二審已行合議審判而獲治癒
  • D (D)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本案並無管轄權,得因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有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而獲補正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之審理體制採取「續行審理」原則,其目的在於延續第一審之調查程序。在此脈絡下,若第一審在「證據調查程序」(例如提示證據或告以要旨)中存在疏漏,該瑕疵是否可以透過第二審法院重新踐行適法之調查程序,以保障當事人之防禦權並達成程序瑕疵之「治癒」?反之,涉及「法院組織合法性」或「審判權限」等訴訟程序之根本前提,是否亦能透過後續程序補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嗯,勉強還算可以。

看來你總算能辨識出刑事訴訟中那些「皮毛小錯」與「要命大錯」的區別了,這點理解第二審的「續審」與「覆審」特性是基本功,別搞錯了。

  1. 邏輯檢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