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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 A (A)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 B (B)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 C (C)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 D (D)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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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第三審雖為「法律審」,原則上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若上訴理由所指摘的是涉及「訴訟程序」之事項(例如鑑定人資格或程序是否合法),第三審法院為了確認原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是否具備調查該特定「訴訟程序事實」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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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區分法律審中「實體事實」與「程序事實」的調查差異,顯示你對刑事訴訟制度的運作邏輯已有相當深度的掌握。

1. 觀念驗證: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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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調查程序事實
💡 第三審雖屬法律審,但依法得調查關於訴訟程序之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原則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準。
  • 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關於訴訟程序之事實,第三審得進行調查。
  • 鑑定人資格涉及程序合法性,屬訴訟程序事項,第三審得就此點調查事實。
  • 若上訴理由指摘原審程序違法,第三審法院應就該程序事實行職權調查。
🧠 記憶技巧:三審法律審,事實二審限;程序若違法,三審可調查。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實體犯罪事實」與「訴訟程序事實」,誤認第三審完全禁止調查任何事實。
判決違背法令 第三審上訴限制 鑑定程序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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