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搬遷,新的事務所空間較小,無法存放太多檔案卷宗,甲律師得否銷毀該遺產案件卷證資料?
- A 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足夠,甲律師就不能銷毀;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真的無法容納,就可以銷毀
- B 案件結束後,依法只要保存卷證資料 6 個月,既然已經 1 年半了,就可以銷毀
- C 案件結束後,律師依倫理規範有義務保存卷證資料 2 年,現在只經過 1 年半,尚不能銷毀
- D 律師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所有的卷證資料永遠都不能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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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案件結束後,如果當事人未來突然面臨司法爭議(例如被起訴或需聲請再審),律師所持有的檔案通常扮演什麼角色?再者,法律為了平衡「律師的負擔」與「當事人的權益」,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且具體的最低保存期限』,你認為這個期限應該是用『空間大小』來決定,還是用『一定的時間長度』來保障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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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律師對於受任案件卷證資料的保存期限與義務。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2條明文規定:「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律師應依委任人之要求,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律師依法負有在委任關係結束後保存卷證達兩年的絕對義務,此規定並不因事務所搬遷或空間大小等客觀環境因素而有例外。在本題中,甲律師結束委任關係僅經過1年半,尚未屆滿規範所要求的兩年保存期限,因此無論新事務所空間是否足以容納,甲律師目前皆尚不能將該遺產案件的卷證資料銷毀。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規範要求,為正確答案。
律師卷證保存義務
💡 律師應於案件終結後,依法保存卷證資料至少滿二年方可銷毀。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42條第1項(第一段):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
- 保存期間之起算點為委任關係終結或案件處理完畢之時。
- 此義務具強制性,不因事務所空間大小或行政便利等事由而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