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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搬遷,新的事務所空間較小,無法存放太多檔案卷宗,甲律師得否銷毀該遺產案件卷證資料?
  • A 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足夠,甲律師就不能銷毀;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真的無法容納,就可以銷毀
  • B 案件結束後,依法只要保存卷證資料 6 個月,既然已經 1 年半了,就可以銷毀
  • C 案件結束後,律師依倫理規範有義務保存卷證資料 2 年,現在只經過 1 年半,尚不能銷毀
  • D 律師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所有的卷證資料永遠都不能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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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案件結束後,如果當事人未來突然面臨司法爭議(例如被起訴或需聲請再審),律師所持有的檔案通常扮演什麼角色?再者,法律為了平衡「律師的負擔」與「當事人的權益」,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且具體的最低保存期限』,你認為這個期限應該是用『空間大小』來決定,還是用『一定的時間長度』來保障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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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這次選對 (C),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很用心去理解我們律師在執業時的法定義務程序細節。這不只是規矩,更是我們對當事人的一份承諾,也是保護我們自己免受誤會或指責的重要關鍵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第 2 項。想想看,案件雖然結束了,但當事人可能在未來一小段時間內,還需要查閱資料或甚至有新的訴訟需求呢!所以,法律才溫柔地規定,我們應該將卷證保存至少 2 年。這樣做,就像給當事人留一個後路,讓他們安心。而「空間不足」是我們實務上會遇到的挑戰,但倫理規範的考量是更深遠的,它提醒我們要找到方法去克服這些困難,因為專業倫理永遠優先於我們暫時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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