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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遺產糾紛案件,案件終結並結束委任後 1 年半,甲律師的事務所要搬遷,新的事務所空間較小,無法存放太多檔案卷宗,甲律師得否銷毀該遺產案件卷證資料?
  • A 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足夠,甲律師就不能銷毀;如果新的事務所空間真的無法容納,就可以銷毀
  • B 案件結束後,依法只要保存卷證資料 6 個月,既然已經 1 年半了,就可以銷毀
  • C 案件結束後,律師依倫理規範有義務保存卷證資料 2 年,現在只經過 1 年半,尚不能銷毀
  • D 律師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所有的卷證資料永遠都不能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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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案件結束後,如果當事人未來突然面臨司法爭議(例如被起訴或需聲請再審),律師所持有的檔案通常扮演什麼角色?再者,法律為了平衡「律師的負擔」與「當事人的權益」,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且具體的最低保存期限』,你認為這個期限應該是用『空間大小』來決定,還是用『一定的時間長度』來保障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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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律師卷證保存義務解析

(伸了個懶腰,從草地上坐起身) 這題的攻擊模式(Pattern)早在第一階段就看穿了,根本不需要換手(Switch)。這種程度的題目,還不值得我動用雙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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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卷證保存義務
💡 律師應於案件終結後,依法保存卷證資料至少滿二年方可銷毀。
  • 依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42條第1項(第一段):律師應就受任事件設置檔案,並於委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保存卷證。
  • 保存期間之起算點為委任關係終結或案件處理完畢之時。
  • 此義務具強制性,不因事務所空間大小或行政便利等事由而減免。
🧠 記憶技巧:卷證保存『二』年,當事人權益『永』連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半年、一年,或誤以為事務所搬遷等客觀因素可作為銷毀之正當理由。
律師保密義務 受任人之注意義務 委任關係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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