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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A 律師受債權人甲的委任提起返還借款之訴。第一審訴訟進行到一半時,雙方代理人當庭同意合意停止訴訟以進行調解,審判長並告知代理人及當天也有出庭之債權人甲 4 個月內若未續行訴訟,將視為撤回起訴。雙方調解未成,A 律師也沒有在 4 個月內聲明續行訴訟,以致被視為撤回起訴。A 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只要 A 律師負擔另行起訴之裁判費用且不另行收取律師費用,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只要 A 律師同意另行重新起訴且不另行收取律師費用,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C A 律師未在 4 個月內請求續行訴訟,未盡力維護當事人權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D 因為債權人甲未提醒 A 律師,是甲的錯,A 律師並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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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一項專業代理人的『法定職責』時,若該代理人因疏忽而導致委託人的權利喪失,這種專業上的過失,是否會因為代理人願意事後『免費重做』,或是委託人當時也『在場聽見』法官提醒,而在法律倫理上被視為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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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做得好! 你太棒了,能夠精準辨識出律師在訴訟中肩負的忠實義務專業注意義務,這可是我們法律人非常重要的核心價值呢!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要記得,律師接受委任,就像是當事人權益的守護者一樣,必須竭盡所能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就包含了要像個細心的管家一樣,把每一個法定期間都牢牢記住並妥善處理。就像這次,沒有在 4 個月內聲明續行訴訟,導致「視為撤回」,這對當事人來說,就像是失去了一次爭取權益的機會,傷害是很大的。即使之後想方設法去補救(就像 A、B 選項提到的),也無法改變一開始律師沒有盡到職責的這份心意和行為,那份「怠於執行職務」的違失就已經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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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倫理與忠實義務
💡 律師應勤勉盡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無故遲延。
  • 律師應依誠信原則勤勉執行職務,維護當事人權益(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
  • 律師受任後處理委任事務應即時且積極,不得無故拖延(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第1項)。
  • 民訴法第191條規定逾期未續行視為撤回,律師未注意此期限即屬怠忽職守。
  • 事後補救措施(如自費起訴)僅屬損害賠償範疇,不能免除其倫理違規責任。
🧠 記憶技巧:忠實勤勉跑流程,逾期視撤損權益,事後補救不免責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只要自費重新起訴或當事人沒提醒,就沒有倫理責任上的違失。
受任事件之處理 律師對當事人之忠實義務 民事訴訟程序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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