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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對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丙律師擔任乙之訴訟代理人。該案後來經法院調解成立,乙同意賠償甲 10 萬元。但事後乙拒絕給付。甲欲就乙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請問丙可否於該強制執行事件代理甲?
  • A 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不同案件
  • B 不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丙有利益衝突
  • C 可以,但須經法院裁定
  • D 不可以,因為律師不應從事任何會引起以前的當事人不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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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訊不對稱」的角度思考:若一位法律專業人士在處理某個紛爭時,已經獲取了當事人的策略弱點或財務機密,隨後他在同一個糾紛的後續處理中,轉而站到對立面去協助另一方,這種做法會對法律秩序中的「信任關係」造成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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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律師執行業務時的忠誠義務核心,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倫理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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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
💡 律師不得就與前受任事件具實質關連之事件,受任反對當事人委任。
  •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禁止受任與前受任事件有實質關連之反對事件。
  • 實務見解:執行程序與本案訴訟具實質關連,律師不得在執行中改代理對造。
  • 此規定旨在維護律師之忠誠義務、保密義務,以及對司法公正之信賴。
  • 若未經前委任人之書面同意,律師應予拒絕受任,不因案件類型不同而改變。
🧠 記憶技巧:前後案件若關連,反對當事人不能簽;忠誠保密排第一,利益衝突必迴避。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本案訴訟與強制執行是完全獨立的案件,而忽視兩者在法律事實上的連動性與衝突。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 保密義務 利益衝突之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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