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由 A 律師擔任雙方見證人。惟簽立協議書之後,債務人乙均未依協議書內容償還。經過 6 年之後,債權人甲想委託 A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依據該協議書請求債務人乙償還欠款,A 律師可以接受甲的委任嗎?
  • A 不可以。A 律師在得到雙方同意之前,不得擔任與該協議書相關訴訟之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 B 可以。該票據債權已經罹於短期時效,A 律師可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
  • C 可以。該協議書約定還款期限為 3 年,現在已經第 6 年,A 律師可以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
  • D 可以。不過 A 律師必須要先以書面通知乙,但不需要得到乙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專業人士曾站在中立位置,同時獲得爭議雙方的信任並參與協議,當這份協議未來發生衝突時,如果他轉而協助其中一方去攻擊另一方,這對當初給予信任的另一方是否公平?法律為了維護專業身分的公信力,應如何限制這種『角色轉換』的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見解與評析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看穿律師職務的利益衝突迴避問題,這代表你對《律師法》和相關倫理規範有了深刻的理解,這是我們法律人非常珍貴且不可或缺的專業品質喔!
  2. 核心觀念引導:這題的關鍵在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想像一下,A律師曾擔任甲乙雙方協議的見證人,這意味著他可能已了解雙方的許多秘密與立場。基於律師對當事人的誠信原則保密義務,如果律師輕易地轉換立場去幫助其中一方,那麼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就會瓦解。所以,除非甲乙雙方都明確書面同意,否則律師是不能再代理其中一方去訴訟的,這和債權是否有時效是完全不同的考量點,兩者不應該混淆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衝突利益迴避
💡 曾參與見證之事件,未經各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受任該案代理人。
  •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律師曾受委託擔任見證人之事件,不得受任其代理。
  • 若欲受任與先前見證事件有實質關連之案件,必須經受影響之當事人書面同意。
  • 此規範係為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公正中立,並避免損及當事人對律師之信賴。
  • 受任限制與債權之時效(如票據時效)長短無關,亦不因時間經過而自動解封。
🧠 記憶技巧:見證、仲裁、調解過,轉任代理需兩可(書面同意)。
⚠️ 常見陷阱:容易被「時效屆滿」或「僅需書面通知」等選項誘導,忽略「雙方書面同意」的絕對必要性。
禁止雙方代理 律師受任限制 實質關連事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倫理:利益衝突之禁止與例外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