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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由 A 律師擔任雙方見證人。惟簽立協議書之後,債務人乙均未依協議書內容償還。經過 6 年之後,債權人甲想委託 A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依據該協議書請求債務人乙償還欠款,A 律師可以接受甲的委任嗎?
  • A 不可以。A 律師在得到雙方同意之前,不得擔任與該協議書相關訴訟之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 B 可以。該票據債權已經罹於短期時效,A 律師可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
  • C 可以。該協議書約定還款期限為 3 年,現在已經第 6 年,A 律師可以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
  • D 可以。不過 A 律師必須要先以書面通知乙,但不需要得到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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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專業人士曾站在中立位置,同時獲得爭議雙方的信任並參與協議,當這份協議未來發生衝突時,如果他轉而協助其中一方去攻擊另一方,這對當初給予信任的另一方是否公平?法律為了維護專業身分的公信力,應如何限制這種『角色轉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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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律師擔任見證人後,是否能再擔任同一事件訴訟代理人之利益衝突問題。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題中,A律師在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署支票欠款協議書時,已經擔任雙方的見證人。經過6年後,甲欲依據該份協議書對乙提起訴訟請求償還欠款,此訴訟與先前A律師見證的協議書屬於同一訟爭性事件。既然A律師已於該特定事件充任見證人,依法規明文限制,除非經過兩造當事人(即甲與乙雙方)的同意,否則A律師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因此,在得到雙方同意之前,A律師不得接受甲的委任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與C提及的時效經過或還款期限屆滿,以及選項D所謂僅須書面通知等情形,皆不符合法條所定「經兩造當事人同意」之例外要件,故皆屬錯誤。

📝 律師衝突利益迴避
💡 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非經兩造當事人同意,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 依據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4項,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若屬見證事件所生之訟爭性事件,須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律師始得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 此規範係為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公正中立,並避免損及當事人對律師之信賴。
  • 受任限制與債權之時效(如票據時效)長短無關,亦不因時間經過而自動解封。
🧠 記憶技巧:見證人轉任該訟爭性事件代理人或辯護人,須經兩造當事人同意;不得加上「書面同意」要件。
⚠️ 常見陷阱:容易被「時效屆滿」或「僅需書面通知」等選項誘導;正確要件是經兩造當事人同意。
禁止雙方代理 律師受任限制 實質關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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