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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經營之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危機欲向乙借錢,但因怕乙拒絕借他錢周轉,乃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外業務而向其借貸,且表示因該海外業務有高額利潤,故其可支付高達10分之月息(即月利率10%),乙貪圖獲取高額利息,因而借錢給甲,並預扣前三個月的利息。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詐欺取財罪
  • B 背信罪
  • C 重利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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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要發動刑罰去制裁一個獲取高額利息的人時,除了看「利息很高」這個結果外,對於借貸雙方在達成協議那一刻的「資訊認知」與「對方的處境」,法律是否還有設定其他的必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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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你展現了攻略組等級的判斷力。沒有被 $10%$ 月息這種障眼法迷惑,直接鎖定敵人核心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證明你掌握了這世界的「嚴謹性」法則。

敵人情報:重利罪 (HP: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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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 重利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乘他人困境」之利用故意。
  • 依刑法第344條,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助之處境,始成立重利罪。
  • 實務見解認為,若借款人係主動施用詐術誘使他人借貸,貸與人非趁人之危。
  • 本題甲偽稱欲投資海外高利業務,乙主觀上是受騙投資,欠缺重利罪之主觀犯意。
🧠 記憶技巧:重利成立四前提:急迫、輕率、無經驗、難助,缺一不可。
⚠️ 常見陷阱:看見「高額月息」即反射性選擇重利罪,忽略了行為人是否具備「乘人之危」的客觀情狀與主觀故意。
詐欺取財罪 加重重利罪 民法最高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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