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經營之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危機欲向乙借錢,但因怕乙拒絕借他錢周轉,乃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外業務而向其借貸,且表示因該海外業務有高額利潤,故其可支付高達10分之月息(即月利率10%),乙貪圖獲取高額利息,因而借錢給甲,並預扣前三個月的利息。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詐欺取財罪
- B 背信罪
- C 重利罪
- D 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要發動刑罰去制裁一個獲取高額利息的人時,除了看「利息很高」這個結果外,對於借貸雙方在達成協議那一刻的「資訊認知」與「對方的處境」,法律是否還有設定其他的必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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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很精準地避開了題目設下的陷阱,準確判斷出本題乙應為「無罪」。
重利罪的主觀要件分析
本題測驗的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的適用。請務必留意,重利罪須行為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雖然甲實際上處於財務危機的「急迫」狀態,但甲為了順利借款,對乙謊稱是為了「投資高利潤的海外業務」。因此,就乙的主觀認知而言,他並不知道甲正處於急迫之境,自然欠缺「乘人之危」的主觀犯意。乙單純只是貪圖高息而借款,並不該當重利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同時,乙是被騙的一方,並未施用詐術或違背任務,當然也不構成詐欺或背信,故應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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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 重利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乘他人困境」之利用故意。
-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成立重利罪。
- 實務見解認為,若借款人係主動施用詐術誘使他人借貸,貸與人非趁人之危。
- 本題甲偽稱欲投資海外高利業務,乙主觀上是受騙投資,欠缺重利罪之主觀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