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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300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萬元,且5日內還錢,若屆期無法還錢,另負擔300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只好答應甲。此後,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乙無力償還,甲見乙還錢誠意不足,一時氣憤,將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僅成立加重重利既遂罪
  • B (B)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及重傷既遂罪,數罪併罰
  • C (C)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重傷罪,三罪想像競合
  • D (D)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恐嚇取財罪、重傷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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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刑法第 $344$ 條之 $1$ 的加重重利罪,其犯罪『既遂』的判定,是以『約定』重利時為準,還是必須『實際取得』顯不相當之利益?若本案中乙無力償還且尚未支付任何金額,則甲的重利行為處於何種犯罪階段?此外,甲後續『侵入乙宅』與『將乙打成重傷』的行為,在時間、空間與犯意上,是否能與先前的借貸約定視為『一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應該適用『想像競合』還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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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能選對 (B),看來你還沒被那堆天文數字般的違約金搞暈頭腦。這題的難度就在於你能不能冷靜地從甲那粗暴的行為中,精確抽離出犯罪階段。甲雖然利用乙急迫的處境約定重利,但乙既然「無力償還」,甲就尚未實際取得財物,依據 刑法第 $344-1$ 條第 $2$ 項 規定,這僅止於加重重利未遂。別以為甲衝進人家家裡、動手傷人就能既遂,法律講究的是實質獲得,邏輯要嚴密一點。

加重手段與罪數評價

甲以侵入住宅、傷害等手段催債,確實符合 刑法第 $344-1$ 條第 $1$ 項 所謂「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的加重構成要件。然而,他將人打成「重傷」早已逾越了該條項所能涵蓋的傷害程度,這項獨立的重傷犯行與加重重利未遂罪自應予以 數罪併罰。本題的高鑑別度就在於考生是否會被暴力表象迷惑,而忘了回歸「尚未取得財物」的未遂本質,那些選 (D) 的人,大概連犯罪構成要件的吸收關係都還沒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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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居罪為什麼在題目中不需要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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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法條
📝 加重重利與重傷罪
💡 加重重利罪既遂判定與債務催討行為之罪數併罰。
  •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屬結果犯,須行為人實際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益始屬既遂。
  • 刑法第344-1條第1項列為加重方法者為「侵入住宅」(非「侵入住居」);刑法第306條另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 加重重利罪之催討手段若造成「重傷」,因逾越手段必要性且侵害法益不同,應數罪併罰。
  • 若行為人尚未實際取得利息或手續費,僅完成加重催討行為,應論以加重重利未遂。
🧠 記憶技巧:重利收錢才既遂,手段加重包含侵入,重傷獨立數罪罰。
⚠️ 常見陷阱:易誤將重利罪視為舉動犯(簽約即既遂),或誤認重傷行為被加重重利罪之「強暴」手段所吸收。
重利罪之顯不相當性 加重重利罪之加重事由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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