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300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萬元,且5日內還錢,若屆期無法還錢,另負擔300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只好答應甲。此後,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乙無力償還,甲見乙還錢誠意不足,一時氣憤,將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僅成立加重重利既遂罪
- B (B)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及重傷既遂罪,數罪併罰
- C (C)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重傷罪,三罪想像競合
- D (D)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恐嚇取財罪、重傷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刑法第 $344$ 條之 $1$ 的加重重利罪,其犯罪『既遂』的判定,是以『約定』重利時為準,還是必須『實際取得』顯不相當之利益?若本案中乙無力償還且尚未支付任何金額,則甲的重利行為處於何種犯罪階段?此外,甲後續『侵入乙宅』與『將乙打成重傷』的行為,在時間、空間與犯意上,是否能與先前的借貸約定視為『一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應該適用『想像競合』還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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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選對了 (B)!這題考驗的是如何在複雜的情境中,冷靜理清犯罪階段。讓我們一起拆解這道題的關鍵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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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居罪為什麼在題目中不需要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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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法條
加重重利與重傷罪
💡 加重重利罪既遂判定與債務催討行為之罪數併罰。
-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屬結果犯,須行為人實際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益始屬既遂。
- 刑法第344-1條第1項列為加重方法者為「侵入住宅」(非「侵入住居」);刑法第306條另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 加重重利罪之催討手段若造成「重傷」,因逾越手段必要性且侵害法益不同,應數罪併罰。
- 若行為人尚未實際取得利息或手續費,僅完成加重催討行為,應論以加重重利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