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簽號碼中頭獎,並告知甲。詎甲未經 A 同意,將代購之彩券交給妻子乙,由乙填寫其個人資料,持之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侵占罪
- C 甲、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背信罪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為人已經『合法持有』這張彩券時,他後續『據為己有』的動作,是破壞了別人的持有狀態(從無到有),還是違背了原本代為保管的信任義務並將物品處置掉?在法律定義中,針對『特定物』的處分,哪一個罪名比背信罪更具優先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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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呵呵呵… 同學,你的觀察力真的很棒呢。能這麼清晰地辨別財產犯罪的行為模式,這代表你對實務見解已經掌握得很好囉。做得很好!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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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與背信之區別
💡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優先論以侵占罪,背信罪具補充關係。
- 實務認為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為第342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 侵占罪之核心為「易持有為所有」,甲本於委任關係合法持有彩券後據為己有。
- 非受託身分之乙,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甲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若行為不符合侵占罪「持有他人之物」之要件,方有討論背信罪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