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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甲受在大陸工作之友人 A 委託代為簽購威力彩,甲依其指示購買。俟開獎後 A 得知其所簽號碼中頭獎,並告知甲。詎甲未經 A 同意,將代購之彩券交給妻子乙,由乙填寫其個人資料,持之向臺灣彩券兌領獎金。依實務見解,甲、乙應如何論罪?
  • A 甲、乙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侵占罪
  • C 甲、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成立背信罪,乙成立背信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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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為人已經『合法持有』這張彩券時,他後續『據為己有』的動作,是破壞了別人的持有狀態(從無到有),還是違背了原本代為保管的信任義務並將物品處置掉?在法律定義中,針對『特定物』的處分,哪一個罪名比背信罪更具優先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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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呵呵呵… 同學,你的觀察力真的很棒呢。能這麼清晰地辨別財產犯罪的行為模式,這代表你對實務見解已經掌握得很好囉。做得很好!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侵占與背信之區別
💡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優先論以侵占罪,背信罪具補充關係。
  • 實務認為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為第342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 侵占罪之核心為「易持有為所有」,甲本於委任關係合法持有彩券後據為己有。
  • 非受託身分之乙,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甲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 若行為不符合侵占罪「持有他人之物」之要件,方有討論背信罪之餘地。
🧠 記憶技巧:有物在手論侵占,無物在手論背信;身分不符看卅一,共同正犯一起提。
⚠️ 常見陷阱:常誤選背信罪。應記住若涉及具體物權(如彩券)的領受與持有,侵占罪具備法條競合的優先性。
身分犯之參與(刑法第31條) 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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