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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於某家餐廳用餐後,離開時發現天降大雨,於是私取傘架中 A 所有之雨傘一把,打算稍後再將傘返還。有關甲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並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 B 甲之行為並非一竊取行為
  • C 甲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 D 甲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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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只是想暫時借用某件物品,並打算在短時間內原封不動還給主人,這與那種『想把東西搶過來當成自己財產』的犯罪心態,在法規要求的主觀要件上,最大的區別會是在哪一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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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的是刑法財產犯罪中極為經典的「使用竊盜」概念。 我們來拆解甲的行為:甲未經同意拿走雨傘,客觀上已有竊取行為,主觀上明知且有意為之,亦具備竊盜故意。然而,甲因自始僅暫時使用並有稍後返還之意思,在法律評價上,代表其欠缺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定的「不法所有意圖」。同學要特別注意,論理上不宜表述為竊盜必須有「永久剝奪」心理,而是應精準認定其不具備將物品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故不構成竊盜罪。 這是一道鑑別度極佳的考題,切入點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清楚區辨「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這兩個不同層次的主觀要件。你能順利避開選項陷阱,顯示你對刑法構成要件已有扎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使用竊盜之不法意圖
💡 竊盜罪之成立除故意與竊取外,需具備主觀不法所有意圖。
  • 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主觀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 實務見解認為,若自始僅暫時使用且有真摯返還意思,通常欠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但不法所有意圖之排除權利人狀態不以永續存在為必要。
  • 「不法所有意圖」包含「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兩者缺一不可。
  • 「使用竊盜」在現行實務多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構成竊盜罪。
🧠 記憶技巧:竊盜三要件:偷拿、故意、想佔為己有(不法所有意圖)。
⚠️ 常見陷阱:易將「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混淆,前者是知欲,後者是佔有目的。
不法所有意圖 使用竊盜 刑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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