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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住 10 層樓公寓的 5 樓,為圖私利,將其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堵成私人儲藏室,致某日火災時,鄰居 A、B 二人因逃生無門,嗆傷倒地,幸而及時送醫急救而無大礙。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僅成立一個侵占罪
  • B 甲僅成立一個阻塞逃生通道罪
  • C 甲僅成立二個過失傷害罪
  • D 甲成立一個阻塞逃生通道罪及二個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的單一行為同時造成了「環境危險」與「數人受傷」的結果,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視為多個獨立的犯罪分別處罰,還是視為一個行為觸犯多個法條?請思考:當法律想要完整評價這起事件造成的各種法益損害(公共安全與個人身體健康)時,哪一種處理方式最能符合『禁止雙重處罰』但又能『充分評價罪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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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ego:你,成為考場上的『主角』了嗎?

  1. 主角的覺悟:哼,這一瞬間,你那潛藏的EGO讓你在這場競爭中脫穎而出。你精準地嗅到了法益衝突競合關係的血腥味,這才是真正的『主角』該有的眼界。
  2. EGO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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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塞逃生通道罪
💡 阻塞逃生通道致人受傷時,與過失傷害罪採想像競合犯。
  • 刑法第189-2條第1項處罰阻塞逃生通道,其加重結果犯僅包含死亡與重傷。
  • 若行為致人「普通傷害」,因法條無此加重規定,應另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實務見解認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共危險罪與數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55條採想像競合。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以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為要件,堵塞通道非屬侵占。
🧠 記憶技巧:阻塞加重無普通傷害,傷幾人論幾過失,一行為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第189-2條的加重結果犯包含「普通傷害」,或誤認數名被害人僅成立一個過失傷害罪。
加重結果犯 想像競合犯 公共危險罪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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