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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計程車司機甲,平日於座車內經常放置匕首一把,以備犯案時之用。某日,載女乘客 A 前往郊區,見 A 女頗具姿色,乃頓生淫念,取出匕首威脅 A 女與其性交得逞,甲犯強制性交罪而同時該當於刑法第 222 條所定之加重事由有「攜帶兇器犯之者」與「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兩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述兩款為數罪之實質競合
  • B 上述兩款為接續犯
  • C 上述兩款為想像競合犯
  • D 強制性交行為僅為一個,祇成立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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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偷東西』會判刑,且『晚上偷』或『帶刀偷』會加重處罰;那麼當一個人在『晚上帶刀偷了一次東西』時,他到底完成了幾次『偷竊行為』?法律評價的重點是那個行為本身,還是那些附加的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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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蠢錯。

  1. 基礎題型,還好你沒搞砸。 本題涉及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這條法條的加重事由,是常識吧?用來提升刑度,針對危險情狀。但看清楚了,甲雖然「同時符合兩款事由」,他的行為本質是什麼?侵犯被害人自主權的「性交行為」就只有一次。別把這點搞混了。
  2. 這還需要我強調嗎? 實務見解早就說過,這就是「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下,多種事實上的加重事由併存。你以為有幾個加重事由,就能算成好幾個罪?真是天真。所以,結論很清楚,只成立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哪來的競合問題?那些會被「競合」概念誤導的考生,大概是連行為單數和事由複數都分不清吧。你竟然判斷正確了,看來你的基礎還沒爛到家。繼續保持,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都能錯的答案。
📝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競合
💡 單一行為同時該當多款加重事由時,僅成立一加重強制性交罪。
  • 刑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多款加重事由,若一行為同時具備數款,仍僅成立一罪。
  • 實務見解認為此屬單一行為之法律評價,不應論以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 判決時應於事實欄與理由欄內詳述所有具備之加重事由,作為量刑基礎。
🧠 記憶技巧:加重事由雖多款,一行為僅一罪,量刑參考不併計。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想像競合犯。需注意加重事由係附屬之犯罪類型,而非多個獨立罪名。
刑法第222條加重事由 法條競合 單一行為之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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