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騎乘腳踏車行經 A 所有之木瓜園附近,見四下無人,遂進入園內竊取木瓜,為 A 發現,甲即出手毆 A 成傷。A 倒地不起,甲帶著木瓜逃離木瓜園。甲應成立何罪?
- A 準強盜罪
- B 加重強盜罪
- C 竊盜罪
- D 加重竊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推導:當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時序上,是先採取了「和平非暴力」的手段獲取財物,但隨後為了「保住財物」或「避免被抓」而改用「暴力」手段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從「偷」演變成「鬥」的行為性質?這與一開始就用暴力搶劫有什麼共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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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人「先竊後暴力」的行為轉折,這是掌握財產法益犯罪結構的核心關鍵,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實務觀念。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甲在竊盜木瓜的過程中被發現,為了「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當場對 A 施以暴力(毆打成傷)。依據法條規定,竊盜後為上述特定目的而施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這與一開始就以暴力取財的「普通強盜罪」在時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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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之成立
💡 竊盜為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而當場施暴,依法以強盜論。
- 依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強暴脅迫者論以強盜。
- 釋字第630號強調:行為人所施之強暴脅迫,須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始符憲法比例原則。
- 行為人須犯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且該強暴、脅迫須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始以強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