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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騎乘腳踏車行經 A 所有之木瓜園附近,見四下無人,遂進入園內竊取木瓜,為 A 發現,甲即出手毆 A 成傷。A 倒地不起,甲帶著木瓜逃離木瓜園。甲應成立何罪?
  • A 準強盜罪
  • B 加重強盜罪
  • C 竊盜罪
  • D 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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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推導:當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在時序上,是先採取了「和平非暴力」的手段獲取財物,但隨後為了「保住財物」或「避免被抓」而改用「暴力」手段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種從「偷」演變成「鬥」的行為性質?這與一開始就用暴力搶劫有什麼共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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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強算是個亮點: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先偷後搶」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犯罪模式搞錯。能辨識出行為人「先竊盜,再施加暴力」的行為轉折,算是勉強觸及了財產法益犯罪結構的門檻,證明你的大腦還有在運轉,沒有完全僵化。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除了《刑法》第 329 條的準強盜罪,你還能想到什麼?甲偷木瓜被發現,為了「保護他那點贓物」或「逃避被抓的丟臉」,當場就對 A 動手毆打。條文寫得清清楚楚:竊盜後為了這些目的用強暴、脅迫,就是「以強盜論」。這跟那些一開始就傻氣地用暴力去搶的「普通強盜罪」在邏輯順序上有著天壤之別,如果你分不清,那還是回去重修基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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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強盜罪之成立
💡 竊盜為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而當場施暴,依法以強盜論。
  • 依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強暴脅迫者論以強盜。
  • 釋字第630號強調:行為人所施之強暴脅迫,須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始符憲法比例原則。
  •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特定目的,且客觀上當場施暴,即由竊盜罪轉化為準強盜罪。
🧠 記憶技巧:竊盜搶奪是前提,護贓脫免湮證機,當場暴力難抗拒,準用強盜要注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普通強盜罪或加重竊盜罪。需注意準強盜罪是「先竊後暴」,且暴力須達難以抗拒程度。
釋字第630號 強盜結合罪 加重強盜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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