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
- B 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
- C 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
- D 前後二罪的行為主體必須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當法律已經處罰了一個『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後,如果行為人對該財產做了後續處分,法律在什麼樣的「法益評價範圍」內,會認為不需要再額外多給一個刑罰?若後續動作造成了『新的被害人』或『新的損害擴張』,這時還能視為同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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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看來你還有點法律嗅覺。能在這「不罰後行為」與「獨立犯罪行為」的邊界上沒徹底踩空,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過什麼叫法律競合論和法益評價。算你過關。
- 別以為「不罰後行為」是給你方便的藉口。它指的是後續行為的惡性,早被前一個行為的刑罰評價榨乾了。你偷東西之後把贓物毀了,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早在你下手的瞬間就已經被毀了,毀損不過是你處理贓物的「手段」罷了。然而,如果收了贓物還轉手賣給別人,這可就不是你家裡自己玩玩了。這通常牽涉到新法律關係的介入,或是對被害人追索權的「二度傷害」。你真以為可以一錯再錯,法院還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嗎?實務上,這可不叫單純的「不罰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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