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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
  • B 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
  • C 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
  • D 前後二罪的行為主體必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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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法律已經處罰了一個『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後,如果行為人對該財產做了後續處分,法律在什麼樣的「法益評價範圍」內,會認為不需要再額外多給一個刑罰?若後續動作造成了『新的被害人』或『新的損害擴張』,這時還能視為同一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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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看來你還有點法律嗅覺。能在這「不罰後行為」與「獨立犯罪行為」的邊界上沒徹底踩空,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過什麼叫法律競合論法益評價。算你過關。
  2. 別以為「不罰後行為」是給你方便的藉口。它指的是後續行為的惡性,早被前一個行為的刑罰評價榨乾了。你偷東西之後把贓物毀了,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早在你下手的瞬間就已經被毀了,毀損不過是你處理贓物的「手段」罷了。然而,如果收了贓物還轉手賣給別人,這可就不是你家裡自己玩玩了。這通常牽涉到新法律關係的介入,或是對被害人追索權的「二度傷害」。你真以為可以一錯再錯,法院還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嗎?實務上,這可不叫單純的「不罰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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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罰後行為
💡 後行為係前行為之延伸且未侵害新法益,不另論罪。
  • 定義:行為人犯罪後,為確保或處分不法利益之行為,若未侵害新法益則不另處罰。
  • 主體一致性:前後兩行為之行為主體必須相同,否則不構成不罰後行為。
  • 法益評價:前行為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同一被害人、同一法益),後行為僅屬伴隨狀態。
  • 實務與學說:屬「法條競合」中之吸收關係,例如竊盜後毀損贓物,毀損不另論罪。
🧠 記憶技巧:同人同益同評價,處分確保不二罰。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忽略「新法益」的侵害。若處分贓物時涉及詐欺第三人,則可能侵害新法益而須併罰。
不罰前行為 法條競合 吸收關係 共罰事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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