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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A 報社總編輯為提高其報紙的閱報率,指示該報社文字記者甲報導一則假新聞,影射某藝人乙有吸毒行為。報紙出刊後,引發其他傳媒爭相報導,並對乙交相指責。乙不甘名譽受損,乃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以 A 報社及記者甲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於訴訟審理中,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憲法上保障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以為抗辯,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有何不同?A 報社及記者甲得否同時主張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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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憲法第11條中「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概念分野,以及基本權主體(自然人與法人)之適用範圍。你在思考上應先界定兩者之保障核心:言論自由重在意見表達與個人自我實現;新聞自由重在資訊蒐集、編輯與傳播,具建制性與公益性。接著,探討A報社(法人)與甲(自然人記者)是否為基本權主體,並分別檢視其得否同時主張此二權利。務必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新聞自由保障範圍之見解。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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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於憲法保障範圍之差異,以及法人(A報社)與自然人(記者甲)得否同時作為該二基本權之主體。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普通法院得否審酌 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抗辯?A 報社及記者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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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第一是「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也就是憲法基本權得否適用於私人間的民事訴訟,以及普通法院法官應如何審酌;第二是假新聞是否受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也就是「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說明「間接第三人效力」理論,指出法官應透過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等概括條款,將憲法價值引入私法判斷中。接著,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的精神來探討虛偽報導的界線,最後將本案事實涵攝進去,得出抗辯無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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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普通法院於審理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時,得否審酌被告所為之憲法基本權抗辯,以及蓄意製造之假新聞得否主張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免責抗辯,實有疑義,茲分述如下。 二、法規範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 區隔言論與新聞自由之制度性功能,並確認法人與自然人之主體適格
比較維度 言論自由 VS 新聞自由
憲法功能 個人思想表達、自我實現 — 制度性保障、監督社會功能
保障核心 意見表達、追求真理 — 採訪、編輯、出版、傳播
權力角色 主觀權利性質強 — 具「第四權」客觀制度功能
保障對象 自然人、法人 — 新聞機構、新聞從業人員
💬兩者雖同屬憲法11條,但新聞自由更強調公共資訊流通與監督功能。
🧠 記憶技巧:言論求自我,新聞重制度;法人看性質,記者雙保障。
⚠️ 常見陷阱:容易將新聞自由誤認為言論自由的子集而略過「制度性保障」與「監督功能」的論述;或遺漏法人基本權主體資格的討論。
基本權主體性 釋字第689號 第四權理論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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