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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A 報社總編輯為提高其報紙的閱報率,指示該報社文字記者甲報導一則假新聞,影射某藝人乙有吸毒行為。報紙出刊後,引發其他傳媒爭相報導,並對乙交相指責。乙不甘名譽受損,乃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以 A 報社及記者甲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於訴訟審理中,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憲法上保障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以為抗辯,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有何不同?A 報社及記者甲得否同時主張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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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憲法第11條中「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概念分野,以及基本權主體(自然人與法人)之適用範圍。思考上應先界定兩者之保障核心(言論自由重在意見表達與個人自我實現;新聞自由重在資訊蒐集、編輯與傳播,具建制性與公益性)。接著探討A報社(法人)與甲(自然人記者)是否為基本權主體,並分別檢視其得否同時主張此二權利。需引用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新聞自由保障範圍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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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在憲法保障範圍之差異。
  2. 附帶爭點:法人(A報社)及自然人(記者甲)是否得同時作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主體。

小題 (二)

普通法院得否審酌 A 報社及記者甲主張渠等享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抗辯?A 報社及記者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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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1. 「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即憲法基本權得否適用於私人間之民事訴訟?普通法院法官應如何審酌?2. 假新聞是否受新聞/言論自由保障?即「真實惡意原則」之適用。論述時應先說明間接第三人效力理論,說明法官透過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等概括條款,將憲法價值引入私法判斷。接著,引用釋字第509號之精神探討虛偽報導之界線,並涵攝本案「指示報導假新聞」之行為,得出抗辯無理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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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憲法基本權(言論/新聞自由)於私法關係中之效力(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2. 核心爭點:蓄意製造之假新聞得否主張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免責抗辯(真實惡意原則)。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 區隔言論與新聞自由之制度性功能,並確認法人與自然人之主體適格
比較維度 言論自由 VS 新聞自由
憲法功能 個人思想表達、自我實現 制度性保障、監督社會功能
保障核心 意見表達、追求真理 採訪、編輯、出版、傳播
權力角色 主觀權利性質強 具「第四權」客觀制度功能
保障對象 自然人、法人 新聞機構、新聞從業人員
💬兩者雖同屬憲法11條,但新聞自由更強調公共資訊流通與監督功能。
🧠 記憶技巧:言論求自我,新聞重制度;法人看性質,記者雙保障。
⚠️ 常見陷阱:容易將新聞自由誤認為言論自由的子集而略過「制度性保障」與「監督功能」的論述;或遺漏法人基本權主體資格的討論。
基本權主體性 釋字第689號 第四權理論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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