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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有關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 B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C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自行選擇循私法或公法救濟
  • D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先於校內提出申訴,再向教育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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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私立機構被國家法律賦予了管理特定人民身分的重大權限(如決定學生能否繼續就學),這時它的行為應被視為單純的「私人合約」爭議,還是具有「公權力」色彩的行為?如果是後者,我們通常會循哪一種法院體系來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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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救濟的核心!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私立學校在行政法上的特殊地位。依據 釋字第 382 號解釋,私立學校受國家委託行使教育權,當其對學生做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如退學)的處分時,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Entrusted with public authority)」的行為,其性質在本質上等同於 行政處分

救濟程序的層次與性質

既然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救濟途徑自然必須走公法路線而非民事訴訟。本題的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清楚私立學校在特定情況下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以及救濟程序的先後順序。依照現行實務與《大學法》規範,學生不服退學處分應先透過校內 申訴(Appeal) 程序尋求校內救濟;若仍不服,則視同不服訴願決定,向主管機關(教育部)提起 訴願(Administrative Petition)。你能正確排除民事救濟並識別出行政救濟的層次,顯示你對權利保護的程序要求已具備相當紮實的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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