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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 題組:
甲為某國立大學學生,一向熱衷政治,申請在海報版張貼政黨海報被校方依教育部函令及校規不予同意。
承上題,大法官受理甲的聲請案,並作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請問依據該號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 A 針對退學或類此處分,方才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 B 不須先進行校內申訴等救濟程序,亦能提起行政爭訟
  • C 只有侵害受教育權才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 D 大學生得就學校對其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討論「有權利即有救濟」這項憲法原則時,法律救濟的「開啟門檻」應該建立在「當事人的身分是否被改變」,還是「其憲法上的權利是否實質受損」?請試著從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公權力行為確實傷及了你的權益,但它卻沒有讓你失去學生身分,此時法律是否仍應將你排除在法院大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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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法學中關於「特別權力關係(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解構的關鍵轉折。這題考驗的是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對於學生權利救濟範圍的重大擴張,你能選出選項 (D),代表你清楚區分了舊有釋字第 382 號與新見解的差異。

從「身分改變」到「權利侵害」的轉型

在過去釋字第 382 號的框架下,學生只有在遭受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時(如選項 A),才能提起行政爭訟。然而,釋字第 684 號打破了這道藩籬。大法官認為,大學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只要侵害其受教育權、言論自由(本題的海報張貼即屬之)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便不涉及學生身分的剝奪,學生亦得循序提起救濟。這項見解落實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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