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委託獨立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 A 協助交通警察大隊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B 代替監理站(所)實施車輛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配廠
- C 作成學生退學處分之私立大學
- D 代替政府實施紡織品輸出配額分配之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簡稱紡拓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機構與政府合作時,我們該如何從「名義上的行為人」以及「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文、獨立做決定」這兩個角度,去區分它是政府的『助手』還是『受託代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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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你的法律邏輯及格了嗎?
恭喜你選對了,但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行政法最基礎的「角色定位」。如果你連「受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Administrative Assistant)」都分不清,那還是趁早放棄法科。
- 關鍵核心: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如選項 B、C、D)享有獨立作成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的權限。例如私立大學退學學生,那是法律授權的權力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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