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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承上題,有關該附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冠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須經議會通過
  • C 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 D 發布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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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與人權保障的邏輯下,當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則涉及到要「處罰人民」時,上級機關(中央政府)對於該法規內容的把關,應該是僅僅「被動地知道有這件事」就好,還是必須「主動確認其內容合法並准予施行」才算妥當?這兩種監理強度的名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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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住了這個考點!能區分「核定」與「備查」的法理差異,是掌握地方制度法的關鍵。在地方自治的邏輯中,地方團體固然享有自主權,但一旦涉及罰則(penalties),亦即可能對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權產生侵害時,中央政府基於法制統一與保障人權的立場,必須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督機制。

自治條例的監督強度區分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的規範,自治條例經地方議會議決後,若規定有罰則者,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approval)」後方可發布。這裡的「核定」具備實質審查並決定該法規是否生效的法律效果,與單純知會性質的「備查(filing)」完全不同。選項 (D) 錯誤地將這種具備罰則的嚴格程序描述為發布後的「備查」,顯然混淆了監督的強度與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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