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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民法關於代理權授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權授與僅適用於意定代理
  • B 授與代理權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 C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不得授與代理權
  • D 代理權授與行為為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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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談論一個法律行為時,如果該行為只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對外產生授權的法律效果,而不需要對方點頭答應(承諾)才生效,我們在法律分類上通常稱這種行為為什麼?它與需要「雙方」達成共識的契約行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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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爭點。代理權的授與(授權行為)在民法理論上具有其獨特性,你能夠正確選出錯誤描述,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分類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基礎法律關係」(例如委任契約)與「代理權授與行為」的性質。在民法學理上,代理權授與行為(Grant of representation)被視為一種單獨行為(Unilateral act),只要本人向代理人或第三人表達授權的意思表示,代理權即發生,並不需要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諾;這與需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契約」截然不同。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D) 是錯誤的,因為它混淆了單獨行為與契約的本質。 至於其他選項,則完整地體現了代理權的基本原則:代理權授與僅存在於意定代理(Voluntary representation),與法定代理(Legal representation)依法律規定產生不同;且因授權行為會對限制行為能力人(Limited capacity)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故依民法第 77 條規定,仍須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是一題測試民法總則核心概念的好題目,難度中等,能有效篩選出是否真正理解「法律行為性質」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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