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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法院不得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 B 鄰地所有人不知其越界致未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 C 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而法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時,須斟酌當事人之利益
  • D 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而法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時,土地所有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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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一棟造價數億元的商業大樓,在施工時不小心佔用了鄰居僅僅一平方公分的土地,而鄰居堅持要求拆屋還地。在這種極端失衡的情況下,法律除了死板地執行『所有權』的保護外,是否還存在某種機制,能讓法官在『減少社會總體財富損失』與『補償受害者權益』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這個平衡點通常會考慮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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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物權法中關於「越界建築」的核心變革。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796 條之 1 的裁量權規定,你能選出 (C),代表你清楚分辨了法律強制規定法院裁量權之間的界線。

法院的利益衡量與社會經濟

在現行民法架構下,為了避免因微小的越界而拆除整座建築,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法律賦予法院「免為移去或變更」的裁量權。依據民法第 796 條之 1 規定,法院在決定是否維持建築現狀時,必須綜合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這是本題正確答案 (C) 的依據。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免除移去或變更後,依準用民法第796條第二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價格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因此選項 (D) 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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