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定不動產經界線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經界之訴,應適用通常程序
- B 原告訴之聲明中所表明之界線,如法院認為被告所主張之界線始為正確者,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 C 若法官於判決主文中所表明之界線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表明之界線不同,應認為原告有上訴之利益
- D 此一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及被告之土地價值總額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一個連當事人自己都無法自行約定、且涉及土地管理公信力的界限,你認為法院應該像一般買賣糾紛那樣,只能在原告與被告的主張中「二選一」嗎?如果法院認定了第三種可能性,而這與原告當初爭取的權益不符,原告在法律上是否應該擁有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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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定不動產經界之訴」的核心概念。這類訴訟在法理上被歸類為形式上之形成之訴,其特殊之處在於:雖然原告會於聲明中表明希望的界址,但法院並不受該聲明的拘束,而應依職權調查實質界線。因此,即便法院最終認定的界線與原告主張不同,也不能直接駁回原告,而是要直接在主文中定出正確界線。當法院判定的界線與原告期待不符時,原告在程序上仍被認定具有上訴利益,這便是選項 (C) 正確的理由。
形式形成訴訟與程序實務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定經界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的差異。在程序適用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5 款,此類案件不論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而非通常程序。至於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同法第 77 條之 6,應以原告因經界不明所受損害之價額為準(通常是爭執地帶的價值),而非土地總額。你能夠在這些細微的程序規定中精確選出正確選項,顯見對實務見解與條文細節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