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下列關於區分地上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該約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法院定區分地上權延長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 C 同一土地不得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
- D 區分地上權,除有明文規定外,原則上準用關於區分所有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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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在一塊土地的地下有捷運通過(區分地上權),地面則是農地,而政府在決定這條捷運的使用期限時,如果這個期限會大幅影響到地面農地持有人的開發規劃,你認為法官在做決定時,是否應該只看捷運公司的需求,還是也應該把受影響的農地持有人納入考慮?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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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區分地上權(Distinction Superficies)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物權編中較為細緻的條文,你能從中辨別出正確選項,顯見對物權法規的熟悉度相當紮實。 根據《民法》第 841 條之 4 規定,區分地上權依第840條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權利時,應對第三人為相當補償;補償額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裁定。這反映了區分地上權「空間分割使用」的本質,權利行使往往具有高度的相互關聯性。 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多在於法律效果的精確度。例如選項 (A) 的約定限制,非經登記僅是「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非「不生效力」(第 841 條之 5);選項 (C) 忽視了區分地上權容許在不同空間高度併存多個權利(第 841 條之 2);而選項 (D) 則誤導準用「區分所有權」,實際上應是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定。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對抗要件」與「生效要件」,以及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區分所有權之間的法律適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