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均欠缺訴之利益?①甲列乙(丙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甲對丙公司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②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受乙詐欺而訂立之某契約 ③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乙在甲所有之 B 地上無租賃權 ④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我們一項權利(例如撤銷權)時,是否『每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須透過昂貴且耗時的法院訴訟程序才能生效?如果我們只需對對方說一句話就能達成的效果,卻堅持要法官寫出一份判決書,法院會認為這是有必要的程序嗎?此外,若法律已經另外設計了一套更快速的『聲請程序』來處理特定事務,我們還能執意選擇用『訴訟』來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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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中「訴之利益」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敏銳地區分實體法上的權利行使方式,以及訴訟法中「權利保護必要」的界限。
當事人適格與形成權之行使
在法律實務中,訴之利益是指當事人有利用訴訟制度救濟的必要性。選項 ① 涉及當事人適格的問題,公司與董事長在法律上為獨立的兩個人格,甲欲對丙公司主張權利卻列乙為被告,其判決效力不及於丙,顯然無法達成救濟目的。選項 ② 則是關鍵的陷阱,依《民法》第 92 條受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原則上僅需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可生效,毋庸透過法院判決;既然不必打官司就能達到撤銷效果,強行起訴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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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利益與權利保護
💡 訴之利益指當事人有受判決之必要性,若程序不合或對象錯誤則欠缺。
| 比較維度 | 訴訟事件 (Trial) | VS | 非訟事件 (Non-contentious) |
|---|---|---|---|
| 處理目的 | 解決私權紛爭 | — | 維護私法秩序與管理 |
| 程序依據 | 民事訴訟法 | — | 非訟事件法 |
| 裁判形式 | 判決 (Judgment) | — | 裁定 (Ruling) |
| 審理原則 | 言詞辯論/當事人進行 | — | 書面審理/職權探知 |
💬當法律明定應由非訟程序處置時,若誤提訴訟程序,將因欠缺訴之利益而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