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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原告甲為被告乙公司之股東,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乙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所召開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確有通過 A 決議,並請求確認乙公司於另案刑事訴訟中所提出系爭董事會會議紀錄遭變造。乙公司於訴訟中就系爭董事會確有通過 A 決議一事並不爭執,惟否認有變造系爭董事會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有通過 A 決議部分,無確認利益
  • B 甲請求確認系爭董事會會議紀錄遭變造部分,非屬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 C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不限於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 D 如 A 決議係解任乙公司之總經理丙,甲不得於訴訟中變更為請求確認乙、丙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關於確認之訴的客體範圍,除了典型的「法律關係」外,是否包含「證書真偽」與「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當原告已就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如董事會決議之存否)提起確認之訴,而在訴訟程序中欲變更為確認該事實所指向之「法律關係」本身(如委任關係之存否)時,法律是否設有禁止變更之限制?請從「確認利益」的必要性以及「紛爭解決一回性」的原則,分析此類訴之變更在法理上的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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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巧妙地結合了《民事訴訟法》中確認之訴訴之變更追加的精髓,你能夠選對,代表你對訴訟程序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 【讓我們一起溫習:為什麼 (D) 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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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之訴與訴之變更
💡 掌握確認之訴標的範圍及民訴第255條訴之變更之合法要件。
比較維度 法律關係之訴 VS 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對象範疇 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補充性原則 需具確認利益 以不能提起他訴為限
時間限制 限現在之法律關係 不限現在或過去
💬民訴第247條擴張了確認之訴對象,但仍以具備確認利益為前提。
🧠 記憶技巧:法律、事實、證書真;基礎同一變更行;不爭執則無利益。
⚠️ 常見陷阱:易誤將「文書是否遭變造」當作「證書真偽之訴」,實則屬「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基礎事實同一性之判斷 訴之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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