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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原判決法院不得審查當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是否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 B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理由書,逾期提出,其上訴仍為不合法
  • C 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得附帶提起第三審上訴
  • D 第二審判決命甲返還借款予乙,甲以其於第二審判決後主動清償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依甲提出之證物,認甲確已清償時,應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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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最高法院定義為「審查二審法院在判決當下是否有法律錯誤」的機關,那麼在二審判決「之後」才發生的新事實,對於判斷二審法院在判決「當時」有沒有套錯法條,是否具備關聯性?此外,關於上訴理由寫得好不好、夠不夠具體,是由發出判決的老師自己評分,還是由更高階的審核者來評分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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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A),顯示你對第三審法律審的本質與程序規範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本題考點細緻,具備高度鑑別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性審查」與「實質法律審理」的職權界限。

原審法院與上訴法院的職權分工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判決法院(第二審)對於上訴案僅具備形式審查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理由是否具體指摘違背法令,屬於法律見解的實質判斷,這項權限專屬於最高法院。此外,選項 (B) 的 20 日補提理由期間並非「不變期間」(不變期間通常由法律明文規定且涉及訴願權喪失,如上訴期間);選項 (C) 則涉及第三審程序為了法律安定性,嚴格禁止附帶上訴;至於選項 (D),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上以二審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基礎,不得斟酌判決後才發生的新事實(如事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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