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訴訟代理人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 B 第三人以甲夫、乙妻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乙得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
- C 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
- D 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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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訴訟中有些行為(例如和解、撤回或認諾)一旦做了,就會讓案件直接終結並產生強大的法律效力,法律為了確保這是當事人的本意,會要求在「委任書」的字面上如何呈現這份授權,才算足夠明確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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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訴訟代理制度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程序法中關於「代理人資格」與「授權範圍」的精確掌握。
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與許可
選項 (B) 為正確答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但書,雖然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之配偶亦得擔任。而在身分訴訟中,若夫妻雙方立場一致對抗第三人(如撤銷婚姻之訴),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此委任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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