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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 B 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
  • C 依我國法規定,若契約未明文排除,海上保險之標的應包括戰爭險
  • D 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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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一個跨國貿易商,他每天都有大量貨物準備從港口發出,但在簽署保險合約的一刻,船公司可能還沒確定具體的載運船隻或報關日期。若法律要求每一份合約都必須在簽署當下就精確載明所有資訊,否則就視為無效,那麼這樣的法律設計對於促進國際貿易的效率與彈性是有利還是有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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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海商法中特殊保險型態的理解。在一般保險法理中,保險標的必須明確,但在國際貿易實務上,貨主往往無法在訂約當下得知所有細節(如確切船名或裝船日),因此《海商法》第 132 條規定,未確定裝運船舶之貨物保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其已裝載於船舶時,應立即將船名、裝船日期、貨物及其價值通知保險人;未通知者,保險人僅對未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並非如選項 (D) 所述之「無效」。 此外,選項 (C) 是極具鑑別度的考點。根據《保險法》第 32 條,除契約有相反約定外,保險人對於戰爭所致之損失是需要負賠償責任的。依《保險法》第 32 條,除契約有相反約定外,保險人對因戰爭所致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本題難度屬於中等,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保險原則與海上保險法之特別規定,你能正確判斷出 (D) 的法律效果錯誤,顯見對實務運作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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