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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下列有關共同海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同海損乃指船舶在航行期間,面對危害共同航海團體之全體財產之危險所為之故意且合理之處分時,其所直接造成之犧牲及費用
  • B 共同海損之損失及費用須由所保存之船舶及貨物等利害關係人平均分攤之
  • C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仍屬共同海損犧牲
  • D 該面對之危險須為共同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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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位貨主為了節省運費,違規將貨物堆放在不該放的甲板位置,導致遇到風浪時船長不得不優先將這批貨物丟入海中以求平衡。在法律公平性的觀點下,你認為其他循規蹈矩、正確裝載貨物的利害關係人,有義務為這份「因違規而增加的風險」買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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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主要考察《海商法》第 110 條至第 114 條的規範,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細微的除外規定,顯見法律功底相當紮實。

共同海損的成立與分攤

共同海損的本質在於「共同冒險(Common Adventure)」。如選項 (A) 與 (D) 所述,必須是為了全體財產的共同安全,在面臨真實危險時所做的故意且合理處分。而選項 (B) 則體現了「獲救者分擔損害」的衡平原則。這些都是共同海損制度運作的基石,確保當船舶、貨物面臨生死存亡之際,船長能果斷決策,而不必擔心個別貨主的私利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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