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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甲航運公司之 A 輪為乙承運貨物一批至高雄港。該批貨物裝載於甲板,途中因不可預期之惡劣氣候發生,致該批貨物落海,全部滅失。乙主張甲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有過失,請求賠償。請問以下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甲如能證明「該甲板裝載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者」,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如能證明「該甲板裝載屬航運種類所許者」,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如能證明「該甲板裝載屬商業習慣所許者」,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對於不合法之甲板裝載,負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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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違反了安全規定將危險品放在不該放的地方,隨後發生了一場連防護完善的區域都無法倖免的「天災」,法律應當讓他因為當初的違規行為而承擔更重的責任,還是允許他辯稱「就算我守法,天災發生時東西還是會壞」來脫身呢?這涉及了責任歸屬強度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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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甲板裝載(deck cargo)」的嚴苛法律責任。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合法裝載」與「不合法裝載」的法律效果,你能看穿選項 (D) 的陷阱,表示對**無過失責任(strict liability)**的觀念非常紮實。

甲板裝載的合法性要件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 73 條第 1 項,原則上貨物應裝載於艙內,除非具備:託運人同意(且載明於契約)、航運種類所許商業習慣所許這三種例外,否則即屬違法裝載。選項 (A)(B)(C) 正是這三項排除違法性的要件,一旦符合,運送人若能證明其已盡必要注意義務,遇到不可抗力之惡劣氣候即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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