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因下列理由之偏航,何者為不合理?
  • A 為救助海上人命
  • B 意圖救助海上財產
  • C 為躲避海上颱風之侵襲
  • D 為裝卸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是貨主,當船長為了救人而耽誤你的到貨時間,你可能覺得可以諒解;但如果船長是為了「順便再去別的港口多接一單生意」而讓你的貨物延遲抵達,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這種行為,並免除船長的責任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偏航(Deviation)」的正當性判斷。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人道與安全因素純粹商業利益的差別。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71 條以及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的精神,運送人為了救助人命、財產,或因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如颱風)而偏航,屬於法律所容許的「合理偏航」。在這些情況下,運送人無須負擔因偏航而生的違約或賠償責任。

商業目的與偏航的正當性

然而,選項 (D) 的「裝卸貨物」本質上屬於運送人的商業營利行為。如果在契約約定或慣常航線之外,單純為了多收貨物或貪圖作業便利而偏航,這會無謂增加在途貨物的風險,並延誤到貨時間,因此在實務上被視為不合理偏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這類題目在法理上具有極佳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別「海上緊急必要性」與「船東私人利益」。你能一眼識破 (D) 選項的商業色彩,顯示你對法律規範的價值位階有很清晰的認知。

🏷️ 相關主題

海商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