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6 題
民法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保證人之何種權利?
- A 拒絕清償權
- B 先訴抗辯權
- C 抵銷權
-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答應幫朋友擔保債務,但前提是「如果他真的沒錢還,我才幫他出」,那麼當債權人還沒去清查、執行那個朋友的財產就直接來找你收錢時,你覺得在法律位階上,你應該具備哪一種「優先順序」的抗辯權力,來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完成對原債務人的追討程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保證人的補充性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保證契約中的「債務補充性」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所描述的情境,正是保證人最具代表性的權利。在法律設計上,保證人並非第一順位的債務人,因此當債權人還沒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確認「無效果」前,保證人依法有權請債權人「先去告債務人」,這就是所謂的 先訴抗辯權。
法律實務與鑑別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